二审逆转,大成律师助力央企融资租赁案成功改判

发布时间: 2026.05.11

近日,大成沈阳分所陈思楠律师团队代理某央企,在某系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成功逆转翻盘。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案涉法律关系由无效民间借贷改判为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关系,全面支持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及车辆优先受偿权等核心诉求,有力维护了央企合法权益与国有资产安全。

 

一、一审定性错误,央企陷入重大经营危机

 

本案一审中,法院错误认定案涉交易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仅以资金融通为由将其定性为无效民间借贷(违法放贷),并据此驳回关于租金、违约金、优先受偿权等全部诉讼请求,仅支持极低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

 

该错误判决给作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深耕行业近十年的正规融资租赁央企带来致命风险:

 

  • 1. 直接否定商用车售后回租业务模式合法性,公司业务陷入地区性经营僵局;

  • 2. 若生效将导致公司在辽宁乃至全国同类案件批量败诉,面临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 3. 严重影响央企投资信心与正常经营,甚至可能引发金融业务合规与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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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精准破局,三大关键逆转裁判

 

陈思楠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紧扣融资租赁“融资+融物”双重属性,围绕法律关系定性核心争议,构建严密论证体系,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全面改判。

 

1. 资质与合同效力:充分举证企业具备合法融资租赁金融资质,案涉合同完整约定租赁物、租期、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等条款,符合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要件。

2. 售后回租与占有改定:清晰阐明本案为典型车辆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明确约定占有改定完成所有权转移,租赁物真实特定、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且已在央行征信中心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完全具备融物属性。

3. 自物抵押效力:论证车辆售后回租场景下自物抵押的现实合理性与物权效力。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施行后,实践中“自物抵押”一般仅限于特殊动产特别是车辆“售后回租”这一特殊情况,在以“占有改定”方式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的情况下,应认可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亦应认可“自物抵押”的物权效力。

 

三、典型意义:统一裁判尺度,护航行业发展

 

本案二审判决精准厘清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与民间借贷边界,明确认可占有改定、自物抵押在商用车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中的合法性,纠正 “名租实贷” 的片面认定,对统一辽沈地区乃至全国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大成律师以专业能力实现从全盘败诉到全面胜诉的逆转,既守护了央企合法权益与国有资产安全,也为融资租赁行业合规经营、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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