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严格核查,大成客户准予对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抵扣进项税额,并准予核销由此前转出进项税额而产生的包括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在内的3000余万元欠税及滞纳金。至此,因一起贵金属大宗交易所引发的困扰企业两年多的税企分歧终于顺利解决,大成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冷雪峰、合伙人裴安琪律师再次成功协助纳税人在已经丧失复议权利近两年的情况下,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托法定程序,依法妥善解决了“非标”税收争议。
2024年1月,因开票方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系虚开犯罪团伙,故其在经营期间所开具的全部发票被其主管税务稽查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由此,开票方主管税务稽查机关向大成客户(受票方)主管税务稽查机关传来发票协查线索及相关材料,某市税务稽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针对大成客户2016年3月、4月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实施税务稽查。2024年6月初,税务稽查机关对大成客户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同时加收滞纳金,所涉税款、滞纳金3000余万元。
彼时,由于企业实际控制人因其他刑事案件正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故企业陷入持续混乱,并无能力进行决策,也无能力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涉税款及滞纳金提供纳税担保,更无资金清缴税款及滞纳金。由此,企业丧失了法律所赋予的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开展行政复议救济的权利与机会。
2025年初,伴随实际控制人回归,企业逐步尝试重回经营正轨。企业深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告知的复议前置要求及期限,其早已丧失了救济权利。但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形成的高额欠税及引发的包括企业信用在内的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沉重负担,亟需尽快解决。在此情况下,企业决定委托大成冷雪峰、裴安琪律师协助其依法化解税企分歧,保障其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大成律师立即意识到这又是一起棘手的“非标”税收争议。经详细查阅梳理案件材料,大成律师初步认为本案存在真实交易。但是,基于审慎考量,大成律师又亲自前往开票方主管税务稽查机关,与开票方案件主办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以期全面客观了解本案情况。基于资料梳理与走访税务机关,大成律师认为案涉业务确实存在真实交易,交易各环节均已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具备开展权利救济的事实根基。
基于此,大成律师协助客户组织梳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情况说明及陈述申辩意见,代表客户向主管税务稽查机关依法提交全部材料并进行沟通交流,重启核查程序。从与主办检查人员交流,到向审理人员陈述,再到争取主管税务稽查机关专门组织会议,在会上向与会领导与各科室老师汇报交流,重新厘清案涉事实,逐一回复税务机关的疑问……大成律师在释法明理的过程中拨云见日,逐步化解了税企之间的诸多分歧焦点,引导案件回归事实、回归法律。最终,主管税务稽查机关经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认为企业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符合法律规定。
回顾本案,大成律师基于对税法的深刻理解,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突破了以下焦点问题:(1)认定开票方存在虚开犯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并不能够当然成为认定本案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事实依据;(2)开票方主管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能作为认定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直接证据;(3)即便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了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也仍然不能作为认定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直接证据;(4)法定复议救济权利丧失后,如何有效重启核查程序,将不可能变为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焦点问题在类似案件中常常出现,属于共性问题,是纳税人开展权利救济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因此,本案的成功解决,不仅仅是个案的突破,亦将对类案的依法妥善解决提供有益启示与借鉴。
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大成律师代理“疑难非标税收争议案件”的高度专业性,以及所具备的丰富经验。而本案的依法妥善化解,更是集中彰显了税务机关尊重事实、遵循法律的执法原则;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以法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稳步发展之高度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生动展现。未来,作为法律工作者,大成律师将继续站在维护税收法治的第一线,助力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合规经营,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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