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成广州分所合伙人(待备案)赖金明律师牵头并主办,合伙人(待备案)乐清月律师为核心成员的律师团队,代理的某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下称“产业园管委会”)应对五家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取得最终胜诉成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清远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五名原告的全部起诉。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该裁定现已生效。
一、案情概要
2025年1月,深圳市某环保志愿者协会、湖南省某志愿服务联合会、郴州市某志愿者协会、绍兴市某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嘉兴市某环境保护中心等五家环保社会组织,以及某研究和服务中心、湖南省某志愿者协会等两家支持起诉单位,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为由,将产业园管委会诉至清远中院。原告主张,某产业基地规划调整及运营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基地扩建、禁止在某江岸线两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对基地规划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据此搬迁企业等。
二、核心代理意见
面对五家非营利组织(NGO)及两家支持起诉单位的联合诉讼,赖金明律师团队深入剖析案件法律关系,确立“以主体资格为突破口,以事实证据为支撑”的核心诉讼策略,提出如下关键代理意见:
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本案争议行为系行政管理职责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产业园管委会作为某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组织编制规划、开展规划环评等行为均属行政职责,并非环境民事案件的适格主体。原告以民事诉讼路径挑战行政行为,混淆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界限,是本案得以胜诉的基石性法律意见。
以事实击破“扩建”指控:规划调整实际为大幅度缩减。团队系统梳理了自2009年至今的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以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产业园管委会始终坚持缩减用地面积、严控产能规模,彻底否定了原告关于“扩建”的核心事实主张。
专业诠释“重大风险”标准:规划环评已通过省级专家评审,不存在现实和紧迫的重大风险。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件,律师团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案涉规划环评报告经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价结论基本可信”,环评中所列风险均为极小概率突发事故情形且有措施预防或减轻相关环境风险,应不构成法律层面的“现实和紧迫的重大风险”。
厘清法律适用边界:环境影响后评价不适用于规划。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明确规定后评价仅适用于建设项目,而非产业园区规划,原告该项请求于法无据。
三、裁判结果
清远中院认定,原告所诉争议行为系产业园管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社会组织不具有提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产业园管委会实施了具体化工项目建设行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原告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裁定现已生效,案件取得最终胜诉。
四、案件意义
本案系全国少数、广东省首例针对产业园区规划调整提起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同类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亦为类似涉及产业园规划环评、园区管理、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等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实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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