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冻结并执行!大成律师代理香港申请人顺利获得内地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 2025.03.13

2025年2月24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健翔律师代理的香港U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裁决一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查,裁定承认并执行。本案从立案、听证会、冻结财产、正式开庭、裁定承认与执行,全程仅用时两个半月,体现了大成律师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以及审判人员的高超素养与效率。

 

本案是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又一典型案例,体现了中国坚持对外开放,支持商事仲裁,营造新时代下国际争端解决中心的决心。同时,案件的高效审结,也增强了香港企业在内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体现了中国营商环境与法治环境的先进性。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U公司(卖方)与O公司(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前者向后者出售燃料油,合同金额约人民币四亿元。U公司依约完成交货义务后,O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始终未支付。其后,双方协商未果,U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提起仲裁。

 

2024年8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做出裁决,裁定O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滞期费及相关利息、律师费等。其后,申请人先后在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O公司的财产,但追索无果。经过内地律师、香港律师、新加坡律师、资产调查机构的研究与调查,最终锁定了被申请人O公司在青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大成律师果断依据《纽约公约》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青岛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同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O公司在内地的资产。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与新加坡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案涉裁决系由SIAC在新加坡境内作出,且仲裁程序及裁决内容符合公约要求,未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及公共利益,亦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情形。据此,青岛中院依法裁定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责令O公司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并承担案件申请费、保全费等费用。与此同时,青岛中院依法对O公司的财产在文书送达前采取了有效的冻结措施,避免了被申请人转移资产的风险。

 

典型意义

本案的最大价值在于被申请人资产的锁定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的成功,凸显了财产保全机制在跨境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关键作用。青岛中院立案后迅速召开听证会,在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后,果断的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为后续裁决的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体现了中国涉外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性与高效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境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态度与理念。

 

在跨境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企业间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成为常态,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仲裁裁决做出后如何执行,能否获得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国家法院的承认,成为当前跨国企业最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与司法环境水平的指标。

 

本案中,青岛中院经过审慎审查,在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果断同意财产冻结,并在两个半月内高效审结案件。青岛中院的举措,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于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体现了中国营造稳定、可靠、先进的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为企业间的跨境投资与贸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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