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其中由大成成都分所黄嘉瑜、张涛律师代理的“案例三-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瑞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此次典型案例集。
该案中,客户某公司所属水电站应上游某项目部施工安全要求,未经批准开闸放水,使下游河道内水中溶解氧急剧下降、浊度迅速上升,导致4万余尾鱼类因河水混浊及缺氧死亡。检察机关就此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因擅自开闸放水致鱼类资源经济损失共计四百余万元。
大成律师接受被告某公司委托后,积极审阅案件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根据《民法典》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应以生态修复为主,起诉时的专家意见对鱼类资源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同时,本案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也未明确,被告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赔偿金额进一步增加的不利局面。由此,在代理律师建议下,被告某公司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成功启动了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成律师多次与客户往返昆明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参加法院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和补充鉴定会议,最终人民法院主持检察机关和被告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及时支付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68万元,使得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尽快进行修复,达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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