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武汉
电话:027-82622591
邮箱:changde.luo@dentons.cn
罗长德律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分所主任、党委书记。武汉大学法学、管理学硕士,全国首届MPA,1998年获得律师资格。率领团队长期在投资并购、建设工程与不动产、公司治理与重整、金融与资本市场、重大争议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深耕细作,承办过大量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主持承办过大量建筑项目、并购及基金设立等非诉讼法律项目,有较强的项目协调能力,具备丰富的政府人脉和司法资源。执业以来,先后在《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长江商报》、《中国新经济》、《科技与创业》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及评论,应邀到多家行业协会、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公司治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演讲。罗长德律师依托在政府与企业单位重要岗位工作经历和丰富人脉关系,长期担任政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担任过50余家政府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主持承办过大量发债、投资并购及破产重整等非诉法律项目,代理过的诉讼案件累计超过300余件,案件标的额累计超过百亿元。
主要服务单位:
国能长源武汉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武汉青源电力集团、中建三局、襄樊市政府、中国一冶、十一冶建设集团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集团、湖北机场集团、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中铁置业集团中南有限公司、湖北长投高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渤海银行、中国信达资产、中国长城资产湖北分公司、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湖北煤炭投资有限公司、恒大集团、东原地产集团、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中港二航局、中信泰富(华中)有限责任公司等。
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人民币 9070万元(案号(2018)鄂01民初5006号),案情简介:案涉工程为武汉市江夏区重点工程,罗长德律师代理原告武汉巴登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天建设集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分别签署了五个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最终以经审计的竣工结算价为准,被告应无条件接受原告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本工程的审计工作并以该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审定总价。项目开工后因多种原因停工,后双方协商被告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分别退场,由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发现原告多支付了6673万元的工程款。被告反诉进行索赔停窝工损失,法院依法就其索赔委托咨询公司进行索赔鉴定。因本项目即将交付小业主,但被告拒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故本所律师建议解除施工合同,并由原告另行委托总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事宜,并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对工程款不再司法鉴定,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为原告争取了最大利益。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的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判决被告退还工程款6673万元,判令原告向被告赔偿索赔损失2397万元,并支持了被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解决了原告房屋交付问题,避免了重大集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原告挽回了六千余万元的损失。
鄂州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人民币104868万(案号:(2019)鄂07行初2号),案情简介:2017年11月17日,湖北省某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鄂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珠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锡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参与了相应土地的排名并且竞得了相应土地使用权,并由珠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锡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成立新公司鄂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与鄂州某管理委员会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鄂州某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签署的出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罗长德律师团队代理鄂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鄂州某管理委员会,要求判令出让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款项104568万,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后经罗长德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促成双方调解,调解内容除主张合同无效外,被告鄂州某管理委员会返还款项104568万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极大的维护了客户利益。
荆州华垣置业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人民币14371万元(案号:荆州 (2020)鄂1002行赔初5号、(2020)鄂1002行初6、24、25号),案情简介:2016年8月2日,被告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原告参与了相应土地的拍卖。2016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成交确认书》,确认原告竞得相应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6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附有《规划意见书》、《规划意见书附图》及《荆州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13811万元及契税、印花税560万元。2016年9月20日,原被告签署了《土地移交书》,被告将该宗土地移交给原告;原告接收土地后,被告迟迟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致使原告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该地块,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已将该地块的土地规划进行了变更,现原告已无法开发该地块。故原告委托罗长德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出让合同并退还土地出让金13811万元及契税、印花税560万元,案件诉讼过程中,本所律师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顶着巨大压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上述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金额:2685万元(案号(2020)鄂民终762号),案情简介:武汉中心大厦系武汉中央商务区的重点工程,系华中地区的超高层建筑,原告承建的钢结构工程获得了钢结构金奖。2012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武汉中心钢结构供应、加工及制作项目B标段合同文件》,约定原告承包武汉中心钢结构供应、加工及制作B标段,合同总价(暂定)为2.2亿元,开工日期暂定为2012年3月12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15年3月18日,三方约定分包项目的合同模式如下:本分包项目由业主组织招标,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包商签订,业主加签,业主仅承担付款责任,其他相关管理及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在总承包人出具分包项目付款申请书及总承包审核意见的前提下,由业主直接付给分包商分包项目供货款,分包商完成税费缴纳。后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内容双方签署了三份补充协议,原告完成了全部钢结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双方于2019年6月签署了竣工结算协议书,该工程获得了钢结构金奖,但被告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经我方代理原告案件,取得了法院判决的2685万元的工程款,并判决支持了被告在其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原告承建的武汉中心大厦钢结构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武汉天河机场T1航站楼改造工程建设专项法律服务,标的额:人民币11000万,案情简介:湖北天河机场T1航站楼改造工程项目是中国民航总局的验收工程,涉及工程用地586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599.5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费约11000万元。经过多轮磋商和询比,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最终选择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罗长德律师作为其航站楼改造工程的全过程法律服务团队。在服务期间,罗长德律师团队负责项目的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直接采购、询价等活动,为项目的合同磋商、清标、签订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最终结算、竣工验收、政府审计等相关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并负责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征用、开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涉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此外,罗长德律师团队还协助建立、完善项目部的项目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进行项目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诉讼、仲裁、调查、调解或斡旋,为T1航站楼改造工程的推进作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客户单位的一致好评。
襄阳四中迁建PPP项目与实施机构襄阳市教育局相关纠纷项目,标的额:人民币86956.76万元,案情简介:本项目是PPP项目,是2017年7月24日发起,是襄阳市市委、市政府决策实施的“十三五”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86956.76万元。2020年7月份,建筑集团公司经多方筛选,委托聘请罗长德律师及其团队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方案。经罗长德律师团队多方调查,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讨论,并多次前往项目现场与项目公司及项目部现场讨论案件情况。2020年10月,罗长德律师团出具法律服务方案,并获得委托方的高度赞赏。服务方案本着定纷止争的基本原则,从项目发起-建设-结算等各个步骤进行具体分析,最终得出无争议部分尽快结算,争议部分双方根据现有规定协商处理,团队律师全程介入协商过程,为委托方争取最大利益。若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委托方退出股东协议,要求政府方回购股权,或解除ppp项目合同。截止到2021年1月份,本项目正在进行审计,委托方内部正在进行金额核算,确认超概费用和超概具体原因。本案涉及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罗长德律师作为湖北省ppp库专家和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在项目处理过程中,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委托方出具全面解决方案,获得委托方的高度认可。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国投资并购项目,标的额:300万欧元,案情简介:本所律师于2018年12月接受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收购法国GES集团股权项目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罗长德律师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及大成律所法国办公室的律师进行深度合作与密切交流,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以及核查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目标公司的治理情况、财务情况、法律风险、人员情况、业务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对本次收购可能存在的收益及风险以书面尽职调查报告的形式对委托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给委托人提供了有效建议。本所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数次会议,共同探讨收购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协助委托人作出投资决策。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尼加拉瓜运河纠纷解决尽调项目,标的额:人民币10亿,案情简介:罗长德律师担任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对尼加拉瓜运河综合开发项目之可行性研究协议合同履行纠纷解决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为此目的,本所指派罗长德律师及其团队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对香港尼加拉瓜运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尼加拉瓜运河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合同履行情况等情况在现有资料基础上进行了核查,以对可行性研究合同履行纠纷解决可行性作出初步判断。本尽职调查报告主要针对依已知的可行性研究合同的履行情况铁四院与 HKND 之间纠纷解决结果的初步分析及香尼公司的履约、偿付能力的粗略推测。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所出示及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委托香港调查公司进行实地察看,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目标项目有关信息向其进行询证、协助委托人尽心决策。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