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成道日纳律师、项晓月律师承办的N某(外国籍)单位行贿罪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N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单位判处罚金。宣判时N某已羁押一年四个月,折抵刑期后,再羁押一个月即获自由。N某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当庭表示不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N某于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羁押,与本案有关的受贿案属于受纪委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所以本案的每个阶段均须上级检察院或者法院下发指定管辖函后,才能正式立案管辖。大成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便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但因为本案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根据刑诉法规定,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加之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且有翻供情形,本案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并在整个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进行了限制,直至侦查终结,拟移送审查起诉后才允许律师第一次会见。
律师在获得允许后次日即前往看守所会见N某,了解案件事实。N某提出做无罪辩护的请求,并希望不被驱逐出境。律师在阅卷后,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有误,应当为单位行贿罪;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245万的犯罪数额,其中有部分经济往来的性质为借款。两位律师通过数十次的会见,详细给N某分析案情,解释法律,建议做有罪从轻辩护策略,以争取悔罪态度。
检察院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在审理阶段,律师提出N某被传唤无合法传唤手续,且从其被传唤到执行拘留期间超过了法定最长持续传唤时间24小时,属于非法羁押。根据法律规定,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排除了N某在非法羁押期间被讯问获得的供述。最终法院认定N某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且没有判处驱逐出境。
道日纳律师、项晓月律师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辩护人的权利,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以行贿罪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变更相对罪轻的罪名,从被告人不认罪到认罪悔过,两位律师的专业、敬业使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达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要求,获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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