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受电缆行业某龙头企业委托,由王宇、汤晓勤代理其转让某药业公司股权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该案的核心争点是标的公司是否有权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行使撤销权。青海高院一审认为药业公司作为无独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大成律师代理客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标的公司未参加股权转让双方的诉讼,不构成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对公司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权问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二审判决书被全文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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