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痛点提炼业务知识点的一部佳作——大成律师为新书《建设工程案例解析及实务问题答疑》作序

发布时间: 2024.09.27

近日,大成太原办公室精心编纂的《建设工程案例解析及实务问题答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新书发行前,太原办公室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华之律师,高级合伙人朱兰春律师、王宇律师三位业界大咖对本书点评指正,三位大咖对本书评价颇高并大力推荐。能够获得三位大咖的肯定是编者们始料未及的,在此致以最真挚的感谢。特别是朱兰春律师在收到样书后彻夜通读,精心为本书作千字长序,令编者们倍受鼓舞,现将朱律师所作序言与诸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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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朱兰春律师所作序言:



从实务痛点提炼业务知识点的一部佳作

 

说起来,市面上各种建工案件的专业书,这些年林林总总也看了不少,但真正留下较深印象的并不多。对于此类书籍,我的阅读观一向深受苏轼影响:“好读书,不求甚解”。更何况,我历来认为,作为法律实务书籍,无非是或提供动态信息,或增强既有印象,或填补认知空白,故泛泛翻阅,知其大概,了解出处,有个印象,也就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可以上架归类、以待备查了。

 

收到马俊律师发来的书稿清样,我亦作如是观,准备随手翻翻,掌握大致轮廓,来个囫囵吞枣。没想到翻着翻着,就被枣核吸引住了(必须申明,绝非被噎住了),不知不觉通读完全书。当放下手中的平板电脑时,揉揉发酸的眼眶,这才注意到,窗外已是晨光熹微。这种一气呵成的阅读体验,真是久违了。

 

相较同类书籍,本书的编排看似清奇简明,却颇能击中我的需求。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从实务痛点提炼业务知识点。展开来说,这涉及建工案件中逻辑递进的三个问题:第一,有哪些实务痛点?第二,提炼了哪些业务知识点?第三,作者是如何进行提炼的?显然,这三个问题,是一向注重实用、好用、管用的法律人最为关心的。而对这三个问题的设计与解答,更可看出作者的法律思维已隐然成形。

 

关于第一个问题,建工类案件虽然包罗万象,但作者不贪大求洋,既不追求高头讲章,也不要求面面俱到,而是一切从实务出发,牢牢抓住痛点不放,全书以痛点为中心,唯痛点是问,非痛点不论。这个突出特征,我称其为“痛点论”。

 

在本书上篇,作者将建工案件中的痛点,集中划分为八大类,包括实际施工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优先受偿权、工程招投标、工程“擅自使用”、管辖和其他。这八大类的痛点归纳,当然并非作者首创,但作者独具匠心的是,在每一大类痛点项下,只选取争议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个案进行分析,既高度聚焦,又点到为止,很有点“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余蕴,让读者在极有限的时间里,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读,迅速进入实务前沿,了解最新的审判动态。即便是不做或很少做建工案件的法律人,也能凭借基本的法律素养,做到一览众山小。万一有客户或同行咨询,有此书在手,足以让他们心中有数,面无惧色,因为立足于经典,就不怕非典;立足于最难,就不怕更难。

 

比如,在“实际施工人”项下,作者仅列出实务中最集中的三大痛点:1、“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2、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3、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按上游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在“管辖”项下,作者仅列出实务中最集中的两大痛点:1、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中仲裁管辖条件的约束?2、建设工程多份施工合同中争议解决冲突的处理。这种问题导向型的编排好处是,每个痛点类别的实际切口很小,但实务关注度极高,仅仅是提问本身就十分吸引人,令读者急欲一窥究竟,再配之以精品案例,可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随着阅读的推进,将这样的小切口一个个并连起来,不期然就有了“一串钥匙开一片锁”的通透感。这种化整为零的同时,又实现零的突破的巧妙写法,极大减轻了读者的阅读负担,却不丝毫减损读者的阅读收获,足见作者的别出心裁。

 

关于第二个问题,建工类案件虽然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这里的“宗”,在法律人的眼里,其实就是“规”。当下盛行的请求权基础论,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定。不过,综观全书可以看出,作者视野中的“宗”或“规”相当宽泛,包括但绝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法条,还涵盖行政法规、国办文件、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批文、示范文本、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以及各高院的内部规定(绝不能小看这些地方粮票,虽然流通性欠佳,但往往杀伤力更大,很多情况下比全国粮票更好使)。因此,作者无论是分析案件,还是疑难解答,无不做到言必有据,规自各方。更重要的是,作者不仅将上述“宗”或“规”,视为请求权基础的直接依据,更自觉将其提炼为“业务知识点”,扬弃了以案说法的常规模式,以直接问答的穿透方式,跃升至以法说法的更高层面,体现出从思维个别到思维一般的范式迁移,极大提升了本书的知识品位。这个突出特征在本书下篇尤其明显,我称其为“知识点论”。

 

一提到知识点,不少人就会联想到教科书,似乎只有在那里,作为学科基石的知识点才正当存在、森然并立。这种理解过于窄化了,知识点没有那么神圣,也没有那么庄严。作为知识体系的基础内容或必备规则,举凡对司法现象、司法问题、司法规则的规律性认识和总结,其实都是知识点。我注意到,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司法》杂志,以及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辑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丛书,都设有信箱专栏,前者名为“司法信箱”,后者名为“民事审判信箱”,两个栏目长盛不衰,还曾多次结集出版。信箱每次刊登两三个实务问题,均以研究组名义作答。脱离了具体案情的限制,结合抽离出的法律问题,从法律规范角度予以回答,实质上是对知识点的理解与再造,是真正的授人以渔,而非简单的授人以鱼。本书下篇以“问题答疑”的方式汇集,与最高法院的信箱专栏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以律师之力穷尽各种“宗”与“规”,单刀直入径行“问题答疑”,无疑还需要有更大的学术勇气和知识底气,仅此就足见作者的胆与识。

 

关于第三个问题,我注意到,作者从实务痛点中提炼业务知识点,态度是开放的,思维是灵动的,过程是衡平的,鲜有一般法律人若隐若现、过于规整的匠气,而带有个性鲜明的方法论和认识论,这在律师群体中是不多见的。这个突出特征,我称其为“模块论”。

 

本书收入大量观点对立的类案,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极富思维张力。面对形形色色的各类裁判,作者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即便是主流司法观点,也并不盲从,而是在仔细比较鉴别的前提下,依据自身理解,提出一家之言,这当然是难能可贵的。但我更感兴趣的是,作者由此彰显的模块化思维,与业内有识之士不谋而合,这种认知能力才是最珍贵的,同时也是最稀缺的。

 

从司法界到学术界,一直以来都有一种声音,虽非洪钟大吕,却也发人深省,那就是,法学不是数学,不仅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甚至也没有绝对的对与错,起决定作用的,是整体打包的模块思维,而非利益至上的单线思维。如果习惯了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对于这种似乎缺乏确定性的模块思维,无疑是难解其味的,然而这正是法律的精妙所在,因为最高境界的思维,恰恰是摒弃了非此即彼的“灰度思维”。换言之,检验一个人思维能力的高低,无非就是看他的头脑中同时存在两种相反的想法,还维持正常行事的能力。或者用罗翔教授的话说,一个人成熟的标志,是脑海中同时存在两种看似对立的观点。打个不见得恰当的比喻,这有点像电路,有正极,也有负极,才能构成完整的回路。

 

不同观点的对立,固然体现法律思维的不确定性,但也只是相对的不确定,完全没有规范依据的问题,才是绝对的不确定。对此类实务叩问的深度思考,以及如何从痛点到知识点盘旋而上的运动轨迹,这种不俗的内在功力,才是法律人的核心竞争力。试举一例,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作者开宗明义即承认,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但从最新的最高法院判例可以得知,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优先受偿权可以作为工程价款的从权利,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应随之转让。这样的例子,在书中比比皆是。由此可见,作者构建自己知识谱系的路径是,以问题为经,以判例为纬,搭路架桥,从容摆渡。

 

美国学者布莱恩·阿瑟在其名著《技术的本质:技术是什么,它是如何进化的》指出,任何新的技术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将技术进行功能性分组,可以大大简化设计过程,这是技术模块化的首要原因。技术的组合和递归特征,将彻底改变我们对技术本质的认识。我不知道马俊律师是否读过这本书,但其从实务痛点到业务知识点的抽绎与编织能力,显然与布氏的真传相去不远。或许,这就是道生万物、万物归一的知识共相吧。至于能否体会到这一层,这就是对读者诸君的别样考验了。

 

是为序。

 

 

 

朱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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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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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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