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教授到访大成北京总所并开展讲座

发布时间: 2024.10.30

2024年10月25日(周五)上午,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Harold E. Kohn教席教授Jonathan C. Lipson到访大成北京总所,开展“Corporate Due Process”主题讲座,并与参会律师进行交流。


本次活动由大成北京总所破产重整与清算专业组、大成破产重整与清算专委会、北京总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办,大成北京总所跨境投资与贸易专业组、大成跨境投资与贸易专委会、大成资本市场行业委员会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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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从左至右:谢晓静律师、Jonathan C. Lipson教授、谭正华律师


会议伊始,大成高级合伙人谢晓静律师对Jonathan C. Lipson教授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大成高级合伙人谭正华律师担任交流会主持。


讲座中,Jonathan C. Lipson教授以Moelis案为背景,结合其后特拉华州匆忙跟进的立法,通过公司治理和合同原则的区别,对特拉华州的立法进行了评述,同时提出了在第122条第18款项下的判断路径,即:通过“正当程序”的价值观(通知、参与和中立裁决)来分析可能面临的具体场景。


本案涉及股东合同中董事将权力授权给控股股东的问题。特拉华州《公司法》秉持非常典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公司的经营事务原则上由董事会享有,股东只有有限的表决权(选举董事等少数事项)、私有化过程中参与公司出售以及提起代表诉讼等权利。实践中,Moelis案判决后仅仅五周时间就形成了草案,并迅速审议通过,即122条(18)款。Moelis案是近期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件,该案件判决中,法院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认定公司的董事会在行使其权力时有权将某些决策权和责任授权给控股股东,前提是这样的授权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2)控股股东合同中关于授权的条款是合法的,并没有违反特拉华州《公司法》的规定。(3)虽然法院支持控股股东,但也强调董事会必须始终考虑到所有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确保其在决策中不被不当影响。Moelis案判决后仅仅五周时间,就形成了草案,并迅速审议通过,即122条(18)款。仓促的立法未能回应很多具体问题,导致法律界对此分歧巨大,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Jonathan教授引入“Due Process”的分析视角,对基于这一修订可能涉及的公司治理与合同原则、受托义务(忠实义务&注意义务)与合同义务之间的差异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假设了若干可能的场景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这次学术分享有助于与会律师了解美国《公司法》的最新动向,同时对于理解董事受托义务以及通过案例分析视角理解公司治理也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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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从左至右:谭正华律师、罗玲律师、张修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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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会议现场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修林,大成合伙人罗玲律师,来自西部律师研修班(第六期)的五位律师及来自新疆和田地区的律师参与了本次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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