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金融法菁英实训营系列沙龙第3期——私募基金实务与理论前沿对话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 2024.12.04

12月1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113讲·大成金融法菁英实训营系列沙龙第3期——私募基金实务与理论前沿对话”于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顺利召开。本次沙龙由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主持,青山资本风控总监邹恒、华杰基金合伙人王岩、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衣小慧担任主讲嘉宾,大成律师事务所董事局董事、高级合伙人李寿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至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助理教授叶凝遥,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迟舜雨等出席活动并进行了精彩评议,实训营学员及其他同学共同参与了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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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讲座现场


活动中,四位主讲嘉宾围绕私募基金的法律与实务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与政策前沿进行了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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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邹恒总监


青山资本风控总监邹恒从私募美元基金的募、投、管、退四个方面介绍了私募美元基金相关法律问题,详细阐述了私募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在选择基金注册地的标准及差异和典型的开曼基金架构。邹恒结合案例介绍了商业视角与法律视角下私募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在基金投资上的差异以及基金募集运营需要考虑的各类风险因素。最后,邹恒女士根据自身实践经验,指出法律从业者需转变传统思维模式,构建多元化的思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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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王岩女士


华杰基金合伙人王岩以《张某是如何丧失对某公司的控制权的》为题,结合某公司控制权争夺这一典型案例,生动讲解了私募基金投资意向书中主要条款的一般形式与功能,并对其中重要条款如优先认购权、赎回权、清算优先权和拖售权等进行了详细讲解与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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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汪澍总监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从宏观视角与合规角度出发,介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五个历史阶段,以及各阶段监管政策与监管思路的演变,阐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发展现状和监管理念,并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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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衣小慧教授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衣小慧以《股份回购型对赌协议的履行障碍与破解路径》为题,梳理了对赌协议司法裁判的演变过程,分析得出减资并非为对赌协议履行的必要条件,并指出在对赌协议的框架下,协议履行可能受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规制,陷入履行障碍的困境。衣教授指出,为摆脱对赌协议履行障碍困境,应恰当定位减资程序与公司股份回购的关系,合理引入财源限制规则,并明确设置对赌责任的上限。


几位与会嘉宾就主讲内容依次进行了专业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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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李寿双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董事局董事、高级合伙人李寿双指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许多重要条款存在改善空间,仍有诸如回购条款在本土化之后存在着条款目的异化等多个问题亟待解决,需要通过理论的沿革和实务的发展逐渐完善。同时,李律师鼓励同学们多参加实践活动,兼顾理论学习和实践提升,弥补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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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吴至诚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吴至诚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义务问题,指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信义义务来源于信托法,与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同源,而组织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的信义义务,并深入分析了某公司控制权案例中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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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叶凝遥助理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助理教授叶凝遥结合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指出了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监管备案门槛过低、信息披露不完善、缺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问题,并分析了普通投资者的权益保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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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迟舜雨助理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迟舜雨指出这次沙龙为学生提供了宝贵的实践视角,并从法律与实践的结合、打破部门法之间的界限、拓宽多领域学科专业知识、从案例入手开展研究四个方面分享了经验和体会。


讲座结束后,与会嘉宾与实训营营员以及参会同学就私募基金实务与近期私募基金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现场互动热烈。本次活动不仅为同学们提供了与行业专家面对面学习交流的机会,也为法学理论与实务结合探索了新的路径。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大成金融法菁英实训营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金融法律后备人才队伍为核心目标,旨在帮助参训学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金融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从理论的高度和实践的广度诠释新时代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逻辑。


此前,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设立“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目前已经成功举办两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取得积极反响,第三届论坛拟于2024年底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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