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同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
近年来保险行业出现多家高风险机构,综合来看,形成风险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失效,主要表现形式是违规关联交易套取保险资金,实控人、大股东等通过隐蔽关联方等方式,规避监管规定,侵占保险公司资金。此次《办法》以银保监会2022年1号令下发,同时配套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表明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为当前监管的重点领域,主要抓手就是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紧紧抓住保险资金运用这个“牛鼻子”,看住保险公司的“钱袋子”。本文对《办法》的要点进行归纳,并对保险资金运用专项检查的要点进行评析。
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其本质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方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决定。关联交易容易成为大股东、实控人侵占公司利益的工具,因而也是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治理机制失效,实控人、大股东凌驾于关联交易制度之上,操纵不当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问题仍大行其道。关联方没有全面穿透识别,部分公司关联方名单没有穿透到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关联方范围大大缩小,关联交易的第一道关口失守。
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上述问题修订监管规则。笔者对《征求意见稿》要点进行了评析(参见《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点评析》一文),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和《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强化内容如下:
《办法》规定了关联方范围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关联方,各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认定为关联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认定为关联方,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监管机构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中进一步扩大了关联方范围,其中关联自然人扩大到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关联法人扩大到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结合当前实践中隐匿关联交易、规避关联交易等突出问题,《办法》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识别的原则,强调监管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识别、穿透认定关联交易,加强监管对关联交易的主动干预。
《征求意见稿》规定,关联交易类型包括资金运用类、服务类、资产转移类关和其他四种。《办法》中,资产转移类调整为利益转移类,包含范围也做了扩大,从《征求意见稿》中仅包括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出售或租赁资产,扩大到了赠与、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范围大大增加。上述调整更符合实际情形,尤其是近年来实践中违规关联交易转移利益花样不断翻新,增加利益转移的形式种类,范围更为全面,更有利于防范规避监管规定。
关联交易比例是行业监管的主要形式。2014年,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规定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限额。实践中部分公司想方设法隐藏关联交易金额,规避关联交易比例监管和重大关联交易报告和露义务。《办法》中进一步压降关联交易比例限额,保险机构投资全部关联方的账面余额,从不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压降为25%,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从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压降为30%。保险机构投资单一关联方的账面余额,从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压降为不超过净资产的30%等。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了关联交易额的合并计算要求,增加了保险机构与其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及购买份额应当合并计算,合并后应符合前述比例要求。
保险具有经营周期长、汇聚资金量大的特点,保险资金容易被大股东、实控人等通过不当关联交易侵占。实践来看,部分高风险机构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以资金流向为线索的全程监控制度没有落实,大股东操纵,隐匿保险资金真实去向,规避关联交易监管规定。如某人寿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变相大量投资大股东关联企业,并通过设立的子公司,将大量资金转移给无任何义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还有某人寿公司投资了大量的关联方信托及私募股权产品,公司不掌握资金投向,资金最终流向空壳公司。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银保监会指出,部分风险机构不当关联交易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日益增强,本次专项检查旨在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揭示风险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遏制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不当行为蔓延势头。与以往检查相比,本次专项检查强调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科技手段运用,确保查深查透
近年来保险资金违规关联交易借助各类金融创新工具等,手段令人眼花缭乱,形式上更加隐蔽,依靠常规检查手段难以发现。本次检查强调科技赋能,充分利用金融基础设施资源,充分运用相关数据信息、科技手段,提高检查效率。某人寿保险公司将银行存款为大股东提供质押担保,就是通过金融大数据技术核查发现的。本次检查中强调利用大数据等各类工具手段,实施关联方及资金穿透检查,将会使部分隐蔽的关联交易“现形”。
二是明确检查重点对象和检查内容
近年来保险行业高风险机构,一类是从属于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或隐形金控平台,其控股保险机构的目标就是占用保险公司长期、低成本的资金,还有一类是产业资本向金融机构扩张,最典型的就是地产公司多元发展,纷纷控股中小型保险机构,带有明显的资本野蛮扩张的特点。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就是上述风险高发的保险机构,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制度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等四个方面。
三是强调从重从严处罚和责任追究
实践来看,近年来对关联交易专项检查很少,实质上查深查透的少,对关联交易违规处罚主要也集中在报送流程、形式等方面,对违规关联交易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也偏轻,监管没有“长牙齿”。此次专项检查中强调,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要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近年高风险保险机构案例,公司治理失效是风险之源,不当关联交易是主要表现形式。此次银保监会以1号令形式发布《办法》,表明关联交易监管力度会大幅度提升,关联交易会成为公司治理监管中重要的部分和主要的抓手。
对保险公司来说,应重视上述监管趋势,深入落实《办法》要求。特别是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更应当高度重视其合规性。本次资金运用现场检查是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专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专项检查,也是保险机构监管主体职责改革后首次大规模专项检查行动,对此次检查强度要有足够准备。
《办法》中单独列举了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股东或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上述类型都是近年暴露的高风险机构的典型做法,预计也会是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