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孙庆南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1.03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下称“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在三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后,2023年10月19日,《管理办法》正式稿发布并正式施行。不久后的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根据《管理办法》,又发布了《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下称“《通告》”),对《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

《管理办法》系统规范了减排交易的总体框架和实施流程,在明确总体原则的基础上,梳理了各流程上的具体内容,对监管部门职责和交易主体行为形成指引,并标志着CCER的重新启动。就适用范围而言,《管理办法》首次将三氟化氮(NF3)纳入所规制的温室气体范围内,明确将个人纳入可以参与交易的主体,但未就跨境交易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立法明确。




一、项目审定与登记


01

减排项目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登记的减排项目主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且相较原《暂行办法》更强调唯一性和额外性:

(a)具备真实性、唯一性[1]和额外性[2]

(b)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c)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d)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纳入国家和地方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项目。

02

项目审定与公示流程















除了项目申请相关条件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项目设计、公示、审定和登记阶段需要符合的具体要求:

(a)项目设计:项目业主需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审定。该等设计文件的数据信息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b)项目公示: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全国统一CCER交易机构及交易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和委托的审定和核查机构名称,时长二十日;

(c)项目审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出具审定报告并公开;和

(d)项目登记:在审定和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登记。根据《通告》,在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成立前,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工作。

此外,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注册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项目业主也可以自愿申请对已登记项目进行注销。但是,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03

新老减排项目的衔接















《管理办法》在最后规定,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重新申请项目登记,但是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在《管理办法》背景下,既存备案项目可能已不再符合减排项目条件,需重新依照“三性”、项目方法学、相关技术规范等重新申请项目登记。



二、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管理办法》第三章就减排量的核查与登记进行了规定。总体而言,其对项目减排量有如下要求:

01

减排量的产生时间















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为2020年9月22日(即我国“双碳”目标宣示之日)之后,且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因此,在该等两项时间窗口之前投产的项目可能遭受一定的减排量损失。

此外,《通告》规定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全国碳市场履约使用只是减排量的去向之一,无法在全国碳市场中履约使用不代表清零,例如还可以用于地方碳市场、碳中和、国际机制等。

02

减排量的核算要求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需注意的是,与此前《暂行办法》允许同一家机构核算、审定与核查年减排6万吨以下的小规模项目不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减排量核算的机构不得同时为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有助于防止利益冲突。

就实践中出现的项目方法学数量繁多,部分不适合于CCER项目的现实,《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项目方法学的制定与发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为此生态环境部已于2023年3月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暂行办法》中的项目方法学备案制度也告一段落,原有各方法学不再适用。

03

减排量的核查与登记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和(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减排量核查报告出具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三、自愿减排交易


《通告》明确,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北京绿色交易所也已经于2023年6月通过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

《管理办法》规定,自愿减排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延续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绿色交易所将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自愿减排量的使用做出了简要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各参与主体也可为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四、结语


《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CCER这一全国统一市场的重新启动。在此背景下,我们有理由期待CCER交易量、交易频率乃至参与主体数量,在2017年前基础上大幅增长,并进一步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管理办法》暂未明确跨境交易和自然人参与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则。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能尽快对准入条件、交易规则等进行规定,使得符合准入条件的自然人和国际投资者也能参与到CCER交易之中。







●注释:

[1]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2]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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