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周年专题研究报告系列之十三:商业秘密合规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 2022.12.09







30周年专题研究报告项目背景






大成律师事务所已走过30年披荆斩棘的创业征程,在这30年中,我们不断地突破自我,实现标准化、一体化、专业化的发展。值此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30周年之际,为全面展示大成形象,传递大成声音,特精选各专业领域研究报告,于大成所庆月期间每日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一篇,敬请关注。







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但目前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普遍不高,以及因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权利外观的特殊属性,导致很多企业在其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但自己并不知晓,或是不能提供被侵权的证据,无法借助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导致出现了商业秘密纠纷起诉率低、诉讼案件调撤率高、原告胜诉率低的现象。纵观现有的司法实践,“员工跳槽、另立门户”是引起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公示性明显不同,商业秘密不具有法定的权利外观,所以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需要权利人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并明确权利的范围与边界,这就要求权利人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忽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法律层面的有效确权,一旦出现侵权诉讼或者拟以商业秘密进行维权,方意识到不足,但为时已晚。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合规审查,排除公知信息,管理和规范商业秘密,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本文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论述商业秘密合规审查的重要性,介绍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刑事法律规定、行政法律规定;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非公知性(又称“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等角度论述如何进行商业秘密合规审查;不仅论述了防止自身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的合规审查,还论述了防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合规审查以及对限制技术进步垄断技术等行为的合规审查。





了解全文详情请点击右方标题链接商业秘密合规研究报告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文作者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