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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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丽:从香港法院判例看维好协议的可执行性及对内地企业的启示
2023年6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某离岸债券信托人诉某内地公司(维好提供方)案([2023] HKCFI 1572)作出判决,这是近期香港高等法院在两宗涉及维好协议强制执行性问题的案件中作出的第二份判决。与第一份判决相比,该份判决不仅认可了维好协议的可执行性,还进一步判令维好提供方向离岸债券信托人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应付利息及部分费用,共计4.8亿多美元。由于该案作出金钱给付判决,离案债券信托人可以根据生效判决在相应司法管辖区申请强制执行。
近年来,维好结构广泛用作信贷保护的一种形式,常见于中国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作为境外债务人)的融资结构中。维好协议通常由境内母公司签署,承诺在境外债务人中维持一定的股权、维持境外债务人正数的净资产额或维持境外债务人足够的流动资金等。虽然这些条款规定境内母公司有义务在境外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向其提供财务支持,但维好协议不是公司担保,没有规定债权人可就境外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向境内母公司提出直接索赔。因此,有人认为维好协议仅是装点门面并无实际意义。此次香港法院的判例为我们认识维好协议的风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023年7月5日,新加坡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官网发布“家族办公室项目”新政,更新了13U计划——增强型基金免税计划、新加坡13O计划——基本型基金免税计划的相关要求。本次新政自颁布起立即实施,所有在2023年7月5日上午10点后提交的13U和13O计划申请均适用新政,在此之前提交的申请则不受影响。
自2022年4月11日新加坡金管局发布新加坡“家族办公室项目”新政以来,这是新加坡金管局第二次提高要求门槛,同时对本地合格投资种类的定义和计算方式进行细化,并对基金开支的要求和计算方式进行调整。此次政策更新,展示了新加坡政府希望进一步通过家族办公室政策来促进新加坡本地就业、本地投资、影响力投资和本地慈善,以实现新加坡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意图。
本文介绍了本次新政的主要变化,并就政策更新对财富家族的影响进行解读。
基于涉证券类犯罪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所刑事和民事诉讼团队律师根据在各专业领域多年从事相关纠纷解决的经验,结合法院案例的大数据分析,将从不同角度对该类纠纷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详细地梳理和分析,并分篇向读者进行阐述,以期帮助读者更为全面的了解涉证券类犯罪家事纠纷的特殊性。
作为文章的下篇,本篇将侧重于揭示涉证券类犯罪离婚诉讼的民事法律风险,以及配偶相关的救济途径,并具体探析涉证券类犯罪婚姻家事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证明经常居住地的常见证据形式;刑民交叉离婚案件的审理顺序、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如涉证券账户代持问题,实际权利人配偶是否具备起诉资格,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证券类犯罪中的罚金刑与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权利的冲突,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程序等相关问题。
2023年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私募基金法律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发布是对于私募基金领域的法规体系的完善,弥补了私募基金监管领域上位法依据的不足,形成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架构体系。针对《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现有生效规定的要求及实务经验,本文梳理了《条例》中主要新规变化及实务要点。
“禁止超额抵押”是上个世纪《担保法》确立的抵押权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法典》的出台,“禁止超额抵押”渐渐淡出历史舞台,并且失去其正当性基础。故而,抵押权登记机关拒绝为超额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行为与现行法有所偏离。近日,笔者所在团队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就三架飞机的第二顺位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经过估算,该三架飞机中每一架飞机对应的第二顺位抵押与第一顺位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总和均超出了飞机本身的价值,构成超额抵押。此笔登记是民航局首次为超额抵押办理的抵押权登记,是民航局为顺应时代发展与贯彻《民法典》精神的重大进步。在此,本文分享办理此笔登记的交易背景,以及笔者对超额抵押的法律研究,以期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民法典》时代担保制度的变革等问题。
2023年5月3日,加拿大议会通过《S-211法案》(Bill S-211,An Act to enact the Fighting Against Forced Labour and Child Labour in Supply Chains Act and to amend the Customs Tariff)(以下简称“《法案》”),旨在通过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以减少供应链中存在的强迫劳动和童工因素。《法案》第一部分内容为颁布《打击供应链强迫劳动和童工法案》(Fighting Against Forced Labour and Child Labour in Supply Chains Act),要求加拿大政府机构及特定企业对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进行追溯、记录和报告,以防止和降低相关主体运营过程中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的风险。《法案》第二部分内容为修改《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以禁止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或童工开采、制造或生产的商品进入加拿大市场。
目前,该《法案》已获得御准,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加拿大政府在2023财年预算中,宣布将于2024年之前引入新的立法,新立法预计将超越《法案》现存的报告要求,要求相关主体采取实际措施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强迫劳动,并从供应链中消除强迫劳动。
2023年7月3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从2017年8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到现在接近6年时间,但实际从2012年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后就开始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迄今已经有十年,名副其实的十年磨一剑,今天终于成功落地。
遥记2017年9月,我还有幸参加了《条例》的立法专家咨询会,恰逢中国法学会的第100场立法专家咨询会,会议规格很高,仪式很隆重。但此后迟迟未见有效进展,后面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彻底改变了资管市场生态,私募投资基金无论从市场到监管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因此,外界普遍认为命运多舛的《条例》可能就此作罢了,特别是一度甚至移出了证监会的立法工作内容,没想到又能重回轨道并快速推出,总算是补上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
2023年5月12日,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对壳牌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在此次诉讼中,克莱恩斯提出,壳牌公司董事未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风险。该案是有史以来第一起通过衍生诉讼确定公司董事在应对气候变化风险方面承担个人责任的气候诉讼,极具开创性。
作为壳牌公司的少数股东,克莱恩斯根据《2006年公司法》规定的“衍生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克莱恩斯称,壳牌公司的董事违反了《2006年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包括促进公司成功的义务和勤勉义务),未能设立合理的排放目标或制度基础,以实现壳牌公司的气候风险管理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