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点击标题即可跳转阅读原文)
多年来,许多拟股改上市的公司为激励员工、共享发展成果,纷纷采用合伙企业作为激励平台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该类平台一般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高管和技术骨干共同出资组成。其中大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公司高管及技术骨干做为有限合伙人。这样做可以防止公司控制权的分散,合伙人进出比较方便,运作得当还会享受到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激励平台采用合伙企业的模式已然成为上市公司的标配。2022年风云突变,随着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资本或被激励对象退出时税负陡然增加,所以许多拟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绞尽脑汁打擦边球,游走于税收政策红线边缘,其中蕴含的涉税风险不容小觑,下文某新三板企业的操作手法值得镜鉴。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分别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张合理开支。但鉴于立法上的规定较为笼统以及司法实践中部分判决采法定赔偿与合理开支笼统加总方式,且对于合理开支的说理尚不充分,实务界对于合理开支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谨根据个人司法工作经验,针对合理开支的典型问题和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浅见,以期为权利人提供一些有益建议。
2023年8月5日至8月6日,大成房建能委在山东济南举办2023年度青年律师训练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兰春律师受邀做了《像法官一样思考:法律思维的锻造与精进》的主题分享。本文系大成重庆办公室聂炜昌律师根据当天的直播视频整理而来。大成南宁办公室滕华律师、成都办公室苟琳莉律师对文字稿整理亦有贡献,内容已经朱兰春律师本人审阅修订,特此鸣谢。
近些年,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兴起了“明股实债”(也称“名股实债”)的创新型融资方式,因既可以帮助市场主体逃避特定的监管达成交易,又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而“走红”。然而,股债融合的市场无疑给司法界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股权投资与债务融资本来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明股实债的出现,打破了二者之间原本清晰的法律界限,能否在金融创新中仍按照单一维度的股债二元论模式认知和论证,如何在组织法与合同法、金融法与监管法发生交织的情况下准确认定股债融合的性质和效力,可否在强监管大背景下提炼出相对确定和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尺度,是解决明股实债实务问题的关键。遗憾的是,尽管最高法院发布《五五改革纲要》强调,2019-2023年法院要强化审判指导,为打好金融领域风险防范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但目前司法裁判实践尚未对明股实债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而建立于少部分甚至极个别具体案例的剖析,难以还原目前明股实债纠纷的司法困境及审判路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分析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尝试总结类案的裁判路径,从而提出裁判思路体系化构建的方向,以促进投融资各方的权利保护,促进明股实债融资的合理规制,促进明股实债金融司法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