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兰春:像法官一样思考:法律思维的锻造与精进

发布时间: 2023.08.11
题记

2023年8月5日至8月6日,大成房建能委在山东济南举办2023年度青年律师训练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兰春律师受邀做了《像法官一样思考:法律思维的锻造与精进》的主题分享。本文系大成重庆办公室聂炜昌律师根据当天的直播视频整理而来。大成南宁办公室滕华律师、成都办公室苟琳莉律师对文字稿整理亦有贡献,内容已经朱兰春律师本人审阅修订,特此鸣谢。









开场白







上个月的十四号,我才来过济南,当时是受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的邀请,给他们做了一次讲座。没有想到这么快又来到济南,这也是有劳大成房建能委的特别邀请。上周二接到电话的时候,我一方面有点意外,另外一方面有点踌躇。

为什么有点意外呢?因为我在大成十几年来,从来没有参加过争议解决委之外的其他专业委的活动,这是第一次,主要是没有接到过邀请。为什么有点踌躇呢?因为杨贵生律师跟我讲,只预留一个半小时。一个半小时能说什么呢?

了解我的同事都知道,我的讲课起步就得三个半小时,中间还不能休息,就那还说不完。以前我在河南省律协讲课,讲了一整天,也不过讲到计划的1/3。现在看来,形势比我想的还要恶化,连一个半小时也没有了。所以,我只能提纲挈领地讲一下。

接完电话之后,我第一个想法是,怎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把最干货的东西拿出来?最后我就考虑了这个题目,《像法官一样思考:法律思维的锻造与精进》。分4个部分来讲:1. 法官思维的心态是什么?2. 法官思维的模式是什么?3. 法律思维如何锻造?4. 法律思维如何精进?

之前专委会秘书问我,要不要调试一下课件,我答复说没有课件,我的讲座从来也没有课件。哈佛大学最新研究成果表明,播放PPT更多的是对注意力的干扰,会导致思考度的下降。所以,大家在听讲座的过程中,要开动脑筋,触发灵感。

如果说这一次专委会的活动,或某一场的讲座,能让自己的思维真正有所触动,多年之后再回顾:哦!我自己命运的齿轮,是从那个时候开始转动的,这就达到了举办这些活动和讲座的目的。


01






法官思维的心态是什么?







第一个方面,法官思维的心态是什么?可以这么说,国内法学界、实务界,就我自己的阅读范围内,还没有人深入、系统、全面研究过法官思维的心态。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不透彻研究,我们对很多问题的认识,难以达到根本性的理解和跟进。

我们现在的时代变化多快啊,司法形势的变化多快啊!全国法院四级职能定位改革刚刚开始不到两年,就在本月初,大家都在转发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很多试行的东西又废除了,又重新回归到民诉法了。

时代变化非常快,我们也要与时俱进,适者生存。但是我告诉大家的是,有一块内容很难变,那就是法官思维的心态。作为更深层次的整体意识,法官心态对法官思维、法官行为的制约是长久的,但这一块研究也是很不够的。山是地质年代里变化极其缓慢的浪。在诉讼的世界里,我们既要冲浪,也要研究浪,更要研究那变化极其缓慢的浪。

换言之,客观形势的需要,与主观供给的能力之间形成了剪刀差,这也是我们律师业务的水准,始终没有很大提升的一个根本原因。我们只顾埋头拉车,不去抬头看路。所以,需要这样的场合,需要这样的活动,需要这样的讲座。我们不是从这里获得多少信息、资讯或知识,而是得到方法与理论、触动与感悟、提升与总结。

什么是心态?真要想把它说深说透,就必须了解人是什么,人的本质是什么?从古到今,先贤大家对此做了多方面的研究。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动物;亚当•斯密说,人是经济动物;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动物;卡西尔说,人是符号动物。

说的都对,但从根本上来讲,人是精神动物,是心理动物。决定一个人心理素质的是心态,它构成一个人稳定、长期、持久的心理特征。法官心态、法官思维、法官行为,它们之间都是有着连锁、连环的关系。可以说,法官心态是长时段的法官思维,法官思维是短时段的法官心态,而法官行为是法官心态与法官思维叠加后的现实活动。

有一个公开数据,我国每个员额法官,年均办理242个案件。一年也才250个工作日,这是什么样的工作强度?所以,法官究竟是什么样的心态,我们一定要研究。我们是在这个既定的心态背景下,参与到全部的诉讼进程中,展开具体的博弈和斗争。

我把法官的心态概括为4句话:小即美、少而精、短平快、稳准狠。这4句话,12个字,我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下来,带回去好好想一想。因为你也必须做到这4句话、12个字。你做不到,案件代理的效果就不可能好。

先说小即美。从心态上讲,法官没人愿意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站在我们律师的角度,我们都很愿意去承办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法官并不情愿,为什么?办一个这样的案件,所花费的精力,与办那些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简单案件,回报率是大不一样的。

同样的时间,人家审结了10个案件,你这一个案件还没审结,而且你这一个案件能否在这里画上句号,都还是个问题。所以,在绩效考核指标的压力下,法官希望把案件的难度降下来,不要让他投入太多,争取迅速结案,因为后面还有大把案件要办。

作为律师,我们就是把案件难度降下来的变压器。要考虑怎么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简单的问题模型化,让法官看得更清楚,判得更轻松。如何手起刀落,干净利落,这很见我们的真功夫。法官的这个心态一定要把握住,把握住了才能切入进去,案件代理才可能游刃有余。

再说少而精。我们在庭上一定不要长篇大论,喋喋不休。有人总是拿影视剧的标签贴在自己身上,律师不就是口若悬河吗?错!

律师应该惜墨如金,如果做不到沉默是金的话,那你也应该非常谨慎,做到慎言。你在法庭上的表现应当是少而精,讲到的话都在点子上,直奔要害,一剑封喉。法官最喜欢听这样的话,因为这才有助于他对案件做判断、下决心。

接着说短平快。我们对案件材料的梳理,对案件意见的表述,对案件程序的推动,一定要适应法官的短平快需求。法官都希望案件不要拖泥带水,避免在手里积压过久。

特别是管辖、回避等等这些程序性动作,我们要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考虑是否必要,时刻牢记奥卡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配合和满足法官的合理要求,才有可能将程序推进得比较快。

在这一点上,我们律师往往不清楚法官怎么想,而是更多考虑客户怎么想,自己怎么想,这无形中会造成心态上的抵触、反感、对立和矛盾,同时会微妙地传递到案件的论证和结果中去。

以我这么多年来对法律、法学、法官的研究,可以这么说,至少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法律既是技术,也是艺术。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可能是巫术。为什么?因为案件的处理及其结果,受法官认知能力和性格情绪等个体因素影响很大,确实会带有一定的偶发性,只不过这一块的思维黑箱,我们还没有能力完全揭示出来而已。

所以,很多案件我们赢了,并不知道怎么赢的,也傻呵呵地开心;输了,也不知道到底怎么输的,只会怨天尤人,这样永远不会有提高。

所有这些,与我们对案件中人的因素,尤其是对法官心态的研究不够有很大的关系。我们这个民族本来就是实用理性发达、理论思维孱弱,我们律师往往也是以实用性为主,但是如果缺乏理论透视,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实用性很快就会遭到现实天花板的降维打击。

最后说稳准狠。法官都很忙,对每个案件的注意力有限,所以对案件的争点高度重视,这是案件的核心点、要害点,也是他要下决心的确认点。法官一旦看准,是不会摇摆和回头的。

最高法院有法官写过一本书,书名是《审判的逻辑》。如果熟悉最高法院法官著述的话,我报出书名,大家就应该知道作者,即最高法院原二巡法庭法官,曾担任六巡副庭长、现任审监庭副庭长的骆电。

他在该书前言中,难得地披露了自己审判的心路历程。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理好案件呢?他做了一个概括,叫一张蓝图画到底。也就是说,审判路线要明确,一旦认准了,一以贯之,绝不回头,不受任何干扰,坚决得出终极结论,这就是典型的稳、准、狠。

换言之,这就是绝大部分法官从来不看代理词的原因。坦率说,我在作为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基本不看代理词。为什么?因为经过充分的庭审调查与辩论,到庭审结束的时候,律师已很难再说出让人眼前一亮的意见了,此时裁判者内心论证的闭环已经形成。

大家可能也听过最高法院某前法官关于法庭艺术的讲座,他的经验和观察是,闭庭之后,当法官走出法庭的时候,整个案件的结论就已经出来了。可以想象,此后他还需要再看代理词吗?

说穿了,法官的心态就是如此。对于这个心态图式,以及由此触发的各种真实的潜规则,我们很有必要去研究,去适应,去调整。可以想见,如果对此缺乏自觉的认知,你会在案件中处处碰壁,而且你碰的是一堵看不到的墙。不是这里不顺,就是那里遭殃,因为你的言行与法官心态发生了抵触、矛盾甚至是对立,这都是很微妙的关系,但会产生很重大的后果。

这12个字一定要记住,应该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好记得多,毕竟它还有24个字。谁能一次性、完整、全面、准确地说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别看只有24个字,我相信现场没有一个人能完全做到。

虽然这些东西到处在围绕着我们,几乎在所有的公众场合,机场、车站、街道都会有这些悬挂物,但在我们眼里,只是一晃而过,并没有真正入脑入心,没有对其结构做分析,也没有对其层次做划分,这实在是我们的损失。谈这个并不是在政治宣教,而是说它原本可以拿来作为我们训练思维的一个道具,若是有心人,处处皆学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24个字,在国家层面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层面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个人层面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如果把这个结构分清楚了,层次看明白了,这不就是我们平时训练自己思维的一个很好方式吗?所谓佛法,无非日常而已,而不是说,非得要腾出时间,坐在那里,拿起一本书读,才叫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错!

这里要提一下大成杯诉辩大赛,为什么把第一阶段设计成仲裁案件,其实有很深的用意。如果明白法官和仲裁员在法律思维及心态上的差异,就知道我们在这两个不同的战场,应该选用更具针对性的不同方式和策略。

仲裁员是什么?借用美国经济学家托斯丹·凡勃伦的话说,他们是有闲阶级。也就是说,他们都是在各个领域功成名就后,再进入到仲裁界。作为事业成功的有闲阶级,他们有钱有闲有能力,又愿意秀智商,特别喜欢那种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前沿案件。法官行吗?做不到。

所以,我们大赛的时候采用仲裁程序,就是要把案件揉开了、掰碎了,在老师们的引导下,反反复复地进行攻防,不断地矫正、矫正、再矫正。

赛后我听到有种声音说,这种设计与实战差距太大,因为实战中,哪个案件会给你设计十几个争议焦点?哪个法官允许你十几轮攻防?这种比赛过于秀场而不够实用,等等。

对于这种观点,我今天在这里正式回应一下:这说明他认识事物的本体论和方法论,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就是要通过放慢动作,把大家在实战中来不及反应和思考的东西,放在仲裁这个环节里,掰开揉碎,逐一拆解,及时点评,反复练习,切实提升。

如果我们还象实战那样匆匆忙忙,三下五除二结束战斗,那无非是多了一场恍恍忽忽的实战而已,又有什么意义?解析是1,经历是0,没有前面的1,增加再多的0,还是无法实现零的突破。

所以,无论是代理仲裁案件,还是代理诉讼案件,都要把裁判者的心态搞清楚,搞清楚心态,对症下药,事半功倍;搞不清楚心态,盲人摸象,事倍功半,这一点我要跟大家再三强调。由于时间关系,我没有办法把这些心态的每个方面,进一步用案例来展开了。


02






法官思维的模式是什么?







法官思维的模式是什么?我讲六点,第一,法官为何什么案件都能审?第二,法官如何看待当事人?第三,法官如何看待律师?第四,法官如何看待案件?第五,法官如何看待裁判文书?第六,在什么情形下,法官和律师的利益高度一致?

第一,法官为何什么案件都能审?这个现象在最高法院体现得很明显。最高法院组成六个巡回法庭之后,抽调到巡回法庭的法官,什么案件都要审,案件类型远远超越于他原来所在的业务庭。

举个例子,最高法院民四庭的高晓力法官,大家都知道是审理涉外案件的,但到了一巡之后,她就可以审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我就在她手里办过一个再审案件,最后改判。

再比如,最高法院现在的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大家都知道他原来在行政法庭,但到了四巡之后,他也是什么民商事案件都审,我就在他手里办过一起民事案件。

耿宝建法官之前在三巡,后来调到一巡当副庭长,他以前主要审理行政案件,现在调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任副庭长,开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就要求三合一,民事、刑事、行政合一审判。

大法官就不用说了,更是什么类型的案件都能审。像胡云腾大法官,刑法学博士,研究室主任出身,专注于刑法领域,担任二巡庭长之后,国内第一个虚假诉讼民商事案件,就是他裁判的。

最高法院的法官什么案件都能审,而且审得还不错,这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你能说他们不专业吗?

最高法院的这个现象,对我们专业化的思考有非常重大的启示。我们律师业经常讲专业化,但什么才是真正的专业化呢?我们长期在某一个领域、长期做某一类案件,这就叫专业化吗?我认为,它只是专业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并不能够涵盖专业化的全部。

有一句话说得好,优秀的人学习思维模型,顶级优秀的人思考底层逻辑。以我对中美两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最深层的东西一定是底层逻辑,就是法律思维超强、超常、超能,这才是专业化的精髓。

超级法律思维是最底层的东西,有了最底层的骨架做支撑,不同领域的知识迁移会变得很容易,因为学习能力依赖于思维能力。不管资深律师也好,还是青年律师也好,我认为这一点对大家有相当大的启发作用。我们对专业化的思考,从此会上一个台阶,进而发生质的转变。换言之,我们既要做好某一类案件,又要特别注重深入提炼更一般、更普适、更根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昨天下午,我在线上听了袁华之主任讲他自己的一个案例,代理中石油公司诉讼,他怎么会就这个坑的问题,向发包方提出索赔?为什么一开始连客户都认为不可能呢?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他在这个领域的知识洞察,更重要的是他超常的法律思维使然,这是比专业知识更深刻的职业直觉,由此捕捉到了案件的突破点,为此他愿意去冒险,而且他成功了。

我们代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说每个案件都是冒险之旅,因为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无限风光从来都是在险峰。所以,法官什么案件都能审,对我们律师有很大的启示。

我们青年律师不要过早把自己局限在某一个领域、某一类案件。不管拿到什么案件,最终一定要挖到法律思维这个层面上,你一旦挖到这个龙脉,挖到了这个根基,自然就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日积月累,不断积淀,最终你能在哪一个领域、哪一类案件中跃出水面,那可能带有一定的机缘性,但一定会跃出水面,则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这就是研究法官为何什么案件都能审,带给我们思考专业化的一个启示。

第二,法官如何看待当事人?今天是我们大成自己内部的培训,虽然线上也有部分听众,但我想讲得稍微放开一些。我告诉大家,几乎所有的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从质疑到怀疑,再到高度怀疑。

以最高法院法官为例,他们的认识比较有代表性,从我的直接接触和阅读他们的论著来看,我国法官倾向性的思维认知是,法律作为标准的行为规范,从来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完美地呈现过。换言之,所有的案件,所有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其实都是法律规定的某种变形或扭曲。

如果你能够理解这一点,所有行为并不是对法律预设的完美表现,而是对法律条款、法律规定、法律精神的某种偏离或扭曲,你就会知道法官对当事人是什么样的态度。

民诉法第66条规定了八类法定证据,第一类就是当事人的陈述,它是法定证据,但第一类证据几乎从来没有被法官采信过。你在哪一份裁判文书里看到过,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它不可信。

在法官看来,当事人基于利益驱动,其陈述一定是扭曲的。扭曲也许是自觉的,也许是非自觉或下意识的,但是利益驱动一定是真实的。法官更注重当事人陈述之外的其他证据,来对各方行为作出判断。而且在法官眼里,这些行为本身也体现出对法律的某种偏离。如果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那就没有争议了,没有案件了,天下就无讼了。

我听最高法院的法官公开说过,凡是做过五年以上法官,都会有一种认知,就是对当事人的陈述、代理人的陈述,是高度怀疑的。为什么?当事人可能是下意识地扭曲,律师则是自觉地扭曲,因为他有预设立场。

我经常说,我们不要奢望去说服法官,说服法官是很难的,我们只能去影响法官,影响法官对我们的态度。心理学研究表明,只有态度变了,观点才有可能改变。就算是正确的观点,因为是硬塞的,他也不愿意要,人们只会在信任的氛围下,自己取走喜欢的观点。所以,关键是要营造一个让他愿意取走你的观点的氛围。

这就要说到下面一点,法官如何看待律师?在法官心目中,律师是一个什么样的形象呢?我告诉大家,非常不乐观。

在法官眼里,公开的、不公开的,各种场合传递出来的信息,无一例外都把律师界定为商人,就是为了赚钱,就是为了牟利。在我们这个官本位意识特别发达的民族,商人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即便是我们今天甚嚣尘上的一切向钱看思潮下,商人的社会地位还是低下的。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博弈,律师天然处在下风。为什么?人家在体制内,法律之外,还拥有权力,你拥有什么?你只是拥有智力而已,智力和权力对抗,孰优孰劣,孰上孰下,心里没有点数吗?

最高法院某前法官说过,律师在法官心目中,只有两次表现机会,一次是庭前,可谓是以貌取人;其次是庭审,可谓是盖棺定论,此后再无机会改变他锁定的闭环认知。

什么是庭前的以貌取人?看你提交的诉讼文书,他就知道你是几段,你有没有入流,他本能就会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对待你,根本都不需要采取自觉的意识来调整,因为已经而下意识地把你归入哪一类律师,我应该怎么看你。

也就是说,你在没有见到法官的时候,法官已经在他的思维底格里,已经给你贴上了标签,预示了你以后的道路是坎坷还是平坦。也就是说,在你自己尚未知道的时候,命运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被先天注定。

这就是为什么律师的诉讼文书要过关,包括提出的诉讼请求要过关。整体上说,我们的写作能力要过关,那是我们的脸面。

下午李晨律师会跟大家讲表达,我不知道会不会讲写作,实际上,中国人的写作,包括法律人的写作,从历史上看,应该说从民国到现在,达到了汉语水平的最低点。从横向上看,我们的学生到了美国去,到了发达国家去,最大的落后就是写作能力的落后,这本质上是思维能力的落后。我们律师写出来的东西,很少能达到规范的程度,很少能达到让法官觉得可以和你平起平坐的程度。

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如果裁判文书也写成这个样子,律师会怎么看?我们换位思考,你就会知道人家的这种心理,也是其来有自,并非无中生有。

律师还有一次机会,那就是庭审。庭审就是对你盖棺定论,敲下棺材板上的最后一根钉子。你是什么样的律师?你开口表达、陈述、辩论,在法官的眼里,都在不断地给你画像,在勾勒,在定位,最后把你归在某一个特定的类型里。

一旦归入某个特定的类型,你的观点能不能影响他,影响到什么程度,也先天被锁死了,这就是盖棺定论。如果我们还是蒙着头,像老农民一样,只顾埋头下地干活,也不管天气是什么,土壤怎么样,种子好不好,那怎么能够笃定,我们的一分耕耘,必定就有一分收获呢?

如果我们这种落后的、粗放的、低下的耕耘方式,不早日抛弃,我们律师在法官眼中的地位永远得不到提升。我告诉大家另一个侧面,如果你真是有水平的、有魅力的、有人格吸引力的律师,法官也是相当尊重的。

你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不仅仅像个商人,你还是个学者,是个智者,你输出的是智慧,法官不一定采纳你的观点,但是他会很欣赏你,因为你表达出来的那种气场、气度、认知,这才是法律人能够捕捉到的共同的东西。

我举几个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例子。有一次,我在广东一家法院开庭,结束后还在签笔录,法官走到我跟前说,朱律师,这是我自费买的你的书,帮我签个名。出现这种情况,我自己都没有想到。

另一次,我在辽宁一家法院开庭。开完庭,法官下来问我,你是大学老师吗?我说不是,我是大成律师。法官说,你的整个发言像大学教授。

还有一次,我在三巡开庭。开完庭之后,我把自己的书送给承办法官。法官说,这很好,我们一起学习,再送一本给对方代理人,也来学习一下。

不久前,我在最高法院开庭,开完庭后,那位女法官说,你是专职律师吗?我说是的,一直都是。法官说,我还以为是大学教授做兼职律师呢。

这说明,如果是真正有水准、有素养、有智慧,让别人感觉到受过法律严格熏陶、经过科班训练、思维有条理,冷静、理性、客观的代理人,是能够得到法官的认可的。但扪心自问,我们有多少律师做得到?

我们经常说大环境不好,试问我们的主观努力达到极致了吗?其实并没有,在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之前,大环境并不是限制我们发挥的唯一因素,甚至不是主要因素。所以,我们律师在法官心目中的整体形象,还处在一个较低的评价区域,这也不难理解。

第四,法官怎么看待案件?只要法官阅过卷,他对案件的判断,一定是先有结论。结论来自于什么?来自于心证。法官在翻过案件材料之后,就有一个初步的心证,这是最初的判断。开庭是什么?开庭是对心证的检验,可能是证实,也可能像波普尔说的是证伪,但多半是证实。

因为对于经验丰富的法官来说,司法判断出现大的偏差,只是小概率事件。开完庭后,各种分析闭环后,结论已呼之欲出。请大家注意裁判文书的结构,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80%的做法都是一开始先把法律规定拎出来,某某法,某某条,某某规定是什么,然后再把本案的事实予以涵摄,最后得出结论。

你想想看,这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过程吗?我们拿到一个案件研究过后,一下就跳出某一个法律规定吗?不是的,我们先是有一种司法直觉,用最高法院法官的话来说就是法感。得出初步判断后,再去找法,进行论证。法感指引着我们如何去找法,如何去论证。

法感真实存在,但我们有多少人研究过法感?台湾地区法学家吴从周教授研究过,大陆最高法院有个别法官研究过,但大部分法律人并没有研究过。法感虽然不太容易说清楚,但非常重要。

一个案件看过之后,法官的法感——或者说司法直觉——就会相应识别出它应该在某个法域或某个范围,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不断缩小搜索圈和包围圈,最后确定这个案件的适用规定,以及如何处理。

所以,裁判文书体现的逻辑说理,其实是法官真实思维的颠倒过程,真实的思维并不是这样,但是为了文书有条理,一定要把思维过程再颠倒过来,即先把法律规定顶在最前面。

如果研究法官思维和裁判文书之间的关联性,没有深入到这种揭示双重思维规律的地步,我们还想去跟法官对话,还想去影响法官,甚至还想去说服法官,可能吗?

第五,法官如何看待裁判文书?现在虽然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全国四级法院都说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但对这一点,法官群体并不积极。也有法官写了裁判文书,上百页甚至几百页的都有,但是绝大部分法官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持犹疑态度。为什么?法学不是数学,没有绝对的对错,尤其是在民商事领域,说的多不等于说的一定对,反而还可能会被挑出毛病。

就拿昨天袁主任讲的这个案件为例,这个坑的工程量费用能不能够去追索?如果对方代理人换成其他律师,那很可能会提出完全不一样的甚至是压倒性的东西。对发包人的要求,他完全可以从文义到体系,从惯例到目的,做出完全不一样的解释和定义,重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什么?因为民商事案件中,没有绝对的对错。用时任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的话来说,民商事争议没有绝对的、唯一的标准答案。我刚才讲了,法律为什么既是技术,又是艺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巫术呢?因为它后面是高度价值观的凝练。价值观的内容和表述是共性的,但价值观的认识与输出,则不能不打上个体的烙印。

一个裁判者,站在什么样价值观基座上,往往就会决定他看到的是什么世界,得出的是什么结论。什么叫世界观?其实就是观世界,用什么样的角度来观世界。中国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好,言多必失。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没法说得非常充分,说到底,法学不是一个闭合的系统,没有唯一正解,只有当下次优。

刚才孙丽玫老师的PPT课件里,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结构、系统、框架这几个词汇,这对我的冲击很大,因为法官也是站在不同的价值观角度看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最高法院出了这么多的裁判文书、会议纪要、公开论著,你会发现其中披露了大量分歧意见。如果跟踪最高法院的连续出版物,就会发现这种大量分歧还广泛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中。

你说哪一方绝对没有道理吗?错。很多案件上审委会的讨论结果是6:4,那4票的意见就一定不行吗?我曾经听过最高法院某法官说过,《九民会议纪要》也不是盖棺定论,它只不过是暂时的、目前达到的相对多数的意见而已。

如果把这些司法生态搞清楚的话,就会发现,我们要求法官说理充分不现实。为什么?说的多,错的就越多。最高法院审监庭一位法官亲口对我说,没有一个法官敢说自己办的案子天衣无缝,没有任何问题,随你去挑刺。

所以对于说理论证这一块,很难指望他做到充分。他要给自己留点余地,要给自己留点独白,就像中国画一样,画里满满都是人物景色,你会觉得怎么这么冗杂?他要留点白,留点余地。维纳斯为什么断臂才美?让人有想象,让人去体会,耐人寻味才是最好的滋味。

第六,在什么情形下,法官与律师的利益高度一致?这一点我们很少有律师去挖掘、去琢磨,以至于法官对我们的好意都白白浪费了,更不要说去发挥和续造了。

在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申请抗诉案件中,如果我们是被上诉方、被申请方,我们的意见其实和原审法官的观点高度一致。对于原审的法官意见,我们怎么进一步巩固、强化、提升、凝练,这不就是高度统一吗?讲法律共同体,不就是在这里体现出法律思维与法律判断的高度一致吗?

法官巴不得你把他没有说出来的话说得更多、更好、更充分、更有利,只不过他没法直接打电话告诉你,你要给我出力。但你要意识到这一点,这个时候彼此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你要善于挖掘、加固和总结。

03






法律思维如何锻造?








我们要像法官一样思考,说到底是为了法律思维的锻造与精进。大家注意这个题目,法律思维的锻造和法律思维的精进,这是两个层次不同的问题。锻造是基本,精进是提高。

以我自己的观察和体会来看,法律思维的锻造,最重要的是两点,一从概念到体系,二从抄到写。

什么叫从概念到体系?概念是我们法律人的思维基础。前几天,一位中院法官给我来信说,在近期的仲裁院讲座中,他特别介绍了我的观点,即如何从概念出发,打好基础,夯实理论。他说非常认同我的这些观点,不仅把这些精神贯彻到仲裁中去,也希望以后邀请我到他们院里做一次讲座。

凡是重大疑难案件,争到最后都是基本概念。这句话不是我原创,原创是朱树英律师,但我自己也有感受。以我自己这么多年来承办高审级法院案件情况来看,重大疑难、复杂前沿案件,争到最后往往争的都是基本概念。基本概念不清楚,真的是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我昨天晚上在飞机上很无聊,打开《环球时报》来看,看到第五版有一篇体育新闻,内容是中国女足世界杯小组赛失利了,没有出线。这篇新闻的标题是《女足世界杯:高端竞争显出基础差异》,顿时让我眼睛一亮,这不就是在讲我们律师吗?我赶快拿手机拍下来,存入文件夹,以后要经常拿出来看。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虽然跨域跨界,但思维都是相通的。高端竞争能否胜出,取决于基础是否牢靠。要想向上攀升,就必须向下扎根,这一点对我们特别有意义。在场的所有人,包括我在内,也包括中国的法学界和实务界,大家的基础都不太牢固。

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法学实践、法学教育,满打满算也不过才恢复了40来年。上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说我们国家的法学、社会学、政治学要补课,补到现在也不过才 40年而已,又能补到哪里去?和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成熟经验相比,我们还是小学生,很多东西我们还要不断地去研究、去学习。

所以,我建议大家,你不管是哪个领域的,什么房建能源,公司劳动,等等,一定要把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搞清楚。提升律师法律思维的不二法门,就是想方设法打造自己的理论思维。因为理论思维一旦上路,你一开口,你一落笔,你跟法官一交流,他立马就知道你是几段。

我在南京开过一个庭,开庭前我递交了一些案件材料,法官上网搜了关于我的情况,觉得很不错。当天赶到南京开庭,开完庭我还在签笔录,主审法官走过来说,我今天的庭,开得还不错吧。我说不错,很不错。他点点头说,嗯,还需要提高。

这说明,人家认为你这个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达到的水准,值得尊重,值得借鉴,愿意和你交流。因为你在代理案件中体现出的那种理论思维,也让法官一下子透过现象看本质。

现在有两个字非常火,最高法院、各级法院都在用,穿透。什么叫穿透?不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吗?昨天,我看到李志刚老师组织了部分法官和学者,对一人公司能否双层穿透做了研讨,发表在最新一期的《人民司法》上。他作为最高法院前法官,称研讨内容对他启发很大,其实我看了以后也很受启发。有些老师说只能穿透一层,也有人说可以穿透两层,不能穿透多层。

其实,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你会发现在讨论这一个问题时,就算是大学教授、高级法官,在理论基础方面也有值得提升之处。就拿一人公司能否双层穿透来说,需要理解什么是汉语里的“透”?与法律意义上的“透”有无实质区别?如果没有实质区别,那么不管是双层、多层,还是N层,如果不能穿到底,那这种穿得半半拉拉的情形,还能否称之为穿透?

夯实基础离不开学术交流。你要有这样一个意识,你跟大家一起去讨论,人家马上就觉得你不一样,你有吨位,你有分量,人家愿意听你的意见,觉得你不仅仅是个律师,不仅仅是个商人,还是个智者,和你在一起会有享受智力盛宴的感觉。

你做到这一步的时候,你才会感觉到自信,摸到了专业化的真谛。要拿出大量时间,长期广泛阅读,不要怕孤独,高处从来不胜寒,不要怕寒,中国有一句古话,梅花香自苦寒来。没有这些积淀,没有这些积累,你想在律师业务中脱颖而出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个职业给你的有效期很短,不允许你走过多的弯路。

这就是我们包括房建能委和其他专委会搞这种大型活动,给大家做培训的功能、价值和意义所在。短短两天时间,不仅仅是讲知识、讲信息、讲资讯,更注重讲方法、讲本体论、讲思维提升。所以我一上来就说,希望多年以后,你回顾既往时发现,命运的齿轮就是在那个时候转动的,那举办这些活动就值了,我们从天南地北飞到这里来,也就值了。

概念是开端,终点是体系。概念是形成判断的基础,判断是推理的桥梁,最终还要形成体系。早上用餐的时候,我和江荣卿律师边吃边聊。他说,我发现通过这么多的讲座、学习和研究,一定要体系化,这样平时学到的知识,才能在体系中找到一个定位,成为整体中的一部分,不然学得再多,也是碎片,最后全漏光。这一点我听了以后很有感触,他这是摸到了学习体系的真谛。

现在大家都在拼命地学,我们每一个周末不是在学习,就是在去学习的路上。但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知识树建造好了吗?学到的东西是挂在知识树的哪一个支架上,哪一个叶片上?是对原有叶片的替代、补充?还是更正、填补?没有体系化的认知与方法,学习上一味用蛮力,是不够的,也是不行的,因为你学多少就会漏多少。

一地的铜钱,少了一根红绳把它串起来,所以它不值钱。有了这根红绳,有了这个体系,有了这个脉络,有了这个框架,就像刚才孙丽玫老师说的系统、结构,我们所有的东西才会井井有条。

你看中药铺子里那些格子,每一种药放在哪里是有讲究的。报哪一个药名,就在哪一个格子里抽出来,它都是有规则的。你要在这个基础上去修正自己、丰富自己、弥补自己、提高自己,做一个终身的修正主义者,你的功力才会从0到1,从1到N。这一点特别跟大家讲清楚,大家一定要理解、做到,光知道是不行的,从知道到做到,是世界上最远的距离。

第二,从抄到写。律师一定要动手,动手就是动脑。抄什么?两个东西必须抄,一抄各种法条,二抄精彩判词。

从我自己的感受来讲,就法律人而言,中国的法律文本、法律条文是最高水平的汉语表达。你不可能比它说的更好,它是多少人、多少精英群体磨练萃化出来的东西。你只能老老实实模仿,像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说的那样,模仿是创新的第一步,一定要山寨,就是抄法条、抄法规。

抄的过程中会产生化学反应,不信你抄一抄看。我每年都会抄《公司法》,民法典已经抄了两遍,不就10万字吗?

写的过程会融化你以往的偏见,会让你以往的成见通通化解开来。你会发现,这个东西好像跟我原来看到的想到的不一样,这就是潘光旦先生所说的“去蔽”。而且某些段落你还要背,重要的法条,你一定要烂熟于心,一下就要说出来。

最高法院某前法官在多个场合里,指出律师界的一个弊病,他说对此每次十拿九稳。他在庭上会问律师,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什么?律师多半回答说,“法律的相关规定”。他继续问,“哪个法律?”“某某法”。他说如果再追问一下,“哪一条,内容是什么?”律师往往说不出来,张口结舌。

当然他也遇到过一个奇葩,马上就跟他说了一个条文,他也有点打怵,因为没法现场查,回去到办公室立即翻开,发现他说的是错的。

你想这会造成什么影响?律师不能说错话,宁肯不说话。不说话,人家还敬你几分,不知道你段位高低。但一开口,就会被别人看穿底牌。所以不要轻易说话,拿不准的话不要说,可说可不说的不要说。

我经常跟大家讲,写再审申请书,很多人都是洋洋洒洒,因为不知道哪一片乌云会下雨。最好不要这样,可说可不说的不要说,没把握的话不要说。

为什么?一旦没把握的观点被别人捕捉到了,会直接降低有把握的观点的效果,它有连带责任,会产生连带效应。大家研究过这一点吗?我们对法官心理学几乎是一无所知,因为我们大部分人没做过裁判者,我们就算是做过仲裁员,也很少有人深入从理论、实践、经验这些角度去概括和总结,更谈不上提升了。这就是我们律师的代理水平、业务素质,迟迟不能从法律人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根本原因。

袁主任昨天讲到,律师队伍发展非常快,从原来的20万人,到现在65万人,预计到2030年100万人。我们和市场争,就是在和同行争。我们之所以打造大成的各领域带头人,就是为了把这些宝贵的执业经验和心得结晶提炼出来,无保留地传递给大家。

它不是法学院能教出来的,也不是在哪一本书上能看出来的,它是在长期的理论实践的双循环中,就像下午张健律师将提到的,是在专业和行业的双轮驱动中凝练出来的。

事实上,在我看来,就算是专业加行业还是不够的,两轮都不够,要四轮,要六轮,要加上商业、产业,产业是比行业大得多的宏观概念。商业是把我们自己自觉定位成现代文明中的现代商人。四轮还不够,还需要再加。法律就是不停地在加,就像以前的互联网+一样,法律也在加,不仅仅是专业加行业,不仅仅是商业加产业,还是职业加事业,没有这份热爱和投入是不行的。

用一句网络上的鸡汤语言,请保持热爱,奔赴下一场山海。这个行业是非常艰苦的,没有兴趣,没有投入,没有持之以恒的开掘,你想考古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那是臆想。

从抄到写,写什么?每办一个案子,一定要写案后的研究文章。现在发表渠道几乎不成问题,没有任何障碍,公号随便开,缺少好文章。不管心得大小、多少,尽量写出来、发表出来。一是对自己的总结,二是对别人的借鉴,三是对职业的积累。

此外,还要写精彩判词,你要模仿去写。前一段时间,中国政法大学的李建伟老师在郑州律协做讲座,我在线上也听了。他对最高法院某法官判决中的一句话特别推崇。他在做讲座的时候,下面有郑州中院的法官,他说你们基层法院的法官一辈子都写不出这句话来,甚至想都想不出这句话来,人家最高法的法官确实有水平,尽管他对那个判决本身是持否定态度的。

这个案件的争点是,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是不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在判决中,法官认为这是一人公司,因为它构成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实质上的单一性。李建伟特别强调,“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实质上的单一性”,这两句话一般法官写不出来,难怪他们都是博士。

当我看到这句话的时候,马上就想到德国大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的单子论。我就在想,最高法院法官文字锤炼的背后,是法律思维的凝练,从意识到表达,好多地方都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很多律师写的文字,不忍卒读,不像专业人士写的。

任何出手的法律文件,你一定要给人感觉到,这是出自专业人士的,就是专业人士的文笔,专业人士的文法。你要想达到这个程度,应该怎么办?我们不能再像以前,思维结构松散,文法语句随意。这肯定不行,我们要向最高法院看齐。

为什么要研究最高法院?他们是我们国家法官群体的金字塔尖,我们虽不能至但心向往之。对于我们大成来说,我们还有更高的志向,学习他们,模仿他们,争取超越他们。不要认为这不可能,完全有可能。我之前和李志刚老师的对话里讲了一个观点,律师要向法官学习,法官也要向律师学习,特别是要向律师中的精英人士学习。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法官辞职后做律师的人数已经相当可观,但真正在律师行业成长为佼佼者的,其实寥寥无几。为什么?做好律师比做好法官困难得多。因为律师的覆盖面太大了,他没有权力,全靠智力。面对的是市场、商业和风险,充满不确定性。而做法官根本不需要考虑这些问题,但从法官转型至律师行业,换了赛道之后就必须面临这个问题。

为什么法官转到律师行业必须要实习?这是有必要的。为什么律师整体水平不如法官的情况下,法官在转型后,反而做不到行业中的佼佼者?女生都知道塑形很困难,但最困难的是塑魂。从法官思维向律师思维的迁移,是世界观的再造,也是诉讼观的再造,脱胎换骨没那么容易的,看到不一定做到。


04






法律思维如何精进?








限于时间,简单讲下法律思维的精进。第一,大家要有大思维观,第二,大家要有大法律观。

我先讲大法律观。为什么先讲大法律观?是因为今天的地主是房建能委,这是我们大成乃至我们行业最特殊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我认为也是最复杂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也是最能够锻炼人的一个委员会。在这个专业委员会,如果要想做到行业中的佼佼者,一定要跨界复合,有大的法律观。

在这个领域中,公法和私法的结合,一般法和部门法的结合,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结合,还包括刑法的结合,甚至还包括国内法和比较法的结合,要学的东西太多了。如果你没有大法律观,仅仅是在某一个井口往外看的话,你看到的那个世界不是完整的世界。你自己尚且不完整,如何能为别人排忧解难?

大家选择这个专业委员会,可谓任重道远。要具备大法律观,学习的任务非常重,向同行学,向前辈学,向书本学,向一切值得你学习的人学。采百朵花,酿自家蜜,是成功的不二法门。

接着我讲大思维观。学习不能局限在法律范围内,我们的思维半径一定要突破法律范围,向其他学科延伸。

原湖北高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吕忠梅讲过一句话,她说,学好法律,自己的秘诀是功夫在诗外。最近我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在公号上写了一篇文章《法律人没有开阔的视野是可耻的》,题目就很抓人。这句话立即让我想起了三巡一个法官说的,我们庭的青年法官助理,如果在凌晨2点以前睡觉是可耻的。

为什么?法律,特别是像房建能委这种领域,部门法、一般法、公法、私法、国内法、比较法的交叉,不能仅仅在法律上兜圈子。你要想快人一步,胜人一筹,就必须把思维从法律外溢到其他层面去。真的要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间知道人文。文史哲不用说了,经管社也要学。也就是说,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乃至政治、宗教、文化、心理、传播、艺术,哪一个不需要学?

我顺便讲一句,我们几个人研究过传播学?我们这么喜欢表达,我们知道表达的真谛是什么?怎样传播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什么样的传播是最有效的传播?我们研究过吗?显然,我们虽然脑洞大开,但里面很多都是空洞,我们知识的黄泛区特别大,水土流失严重。很多人的事业之所以青黄不接,从知识到思维的贫瘠是根源。

如果我们有大法律观、大思维观,你就会有非常大的危机感,你不会考虑案源、创收,你顾虑不到那些。为什么?打铁还得自身硬,你没有金钢钻,没法揽瓷器活。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话说,那些都是更高层次的目标,在不具备基础的前提下,是根本实现不了的。

今天由于时间的原因,我只能跟大家提纲挈领地从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角度,谈法官心态,谈思维模式,谈怎样锻造法律思维,精进法律思维,希望能对大家有启发,有深思。

最后,借用我比较喜欢的美国前总统里根的一句话,改造一下送给大家:历史来了又去,但原则永存;因为法喜恒常,思维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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