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的ESG责任
1. 欧盟公布《欧盟森林砍伐条例》[1]
《欧盟森林砍伐条例》于2023年6月9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于2023年6月29日生效。从2024年12月30日起,其将适用于所有范围内的公司(微型企业或小型企业除外),从2025年6月30日起适用于微型企业或小型企业。
森林砍伐条例禁止经营者和贸易商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某些商品(牛、可可、咖啡、油棕榈、橡胶、大豆和木材)和衍生产品,除非它们是“未经森林砍伐的”,并根据生产国的相关立法(包括关于土地使用、环境、森林相关规则、第三方权利、劳工权利、人权等的国家立法)生产。经营者和贸易商必须发布一份尽职调查声明,确认产品没有导致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森林砍伐或森林退化。声明需要包含森林砍伐条例规定的可追溯性要求,例如其商品来源地的地理定位坐标。
该条例是首个规定森林砍伐尽职调查和可追溯性要求的相关制度,对许多公司来说具有挑战性。目前,金融机构不在该条例范围之内,但根据森林砍伐条例,到2025年6月30日,委员会需评估将金融机构纳入该条例范围的必要性。
2. 欧盟委员会通过《欧洲可持续性报告标准》[2]
2023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洲可持续性报告标准》(ESRS)的最终授权法案。ESRS是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的可持续性报告标准。CSRD自2023年1月起生效,其目的是使可持续性报告与财务报告同等重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司必须提供与其可持续性相关的影响、风险和机遇的可靠信息。ESRS对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的报告中具有详细和标准的披露要求。
ESRS包括十二个可持续性报告标准,其中有两个跨领域标准,定义了一般报告原则和CSRD的基本概念,包括双重实质性和报告的边界,以及CSRD范围内的所有公司应进行的总体披露。还有十个主题标准,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的具体报告要求:气候变化、污染、水和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自有劳动力、价值链中的劳工、受影响的社区、消费者和终端用户、商业行为。
3. 欧盟理事会颁布新规以减少运输、车辆、能源消耗与排放[3]
欧洲理事会今天宣布通过一系列旨在实现欧盟气候目标的法律法规,包括到2030年在整个欧盟减少能源消耗的规则、要求在整个欧洲部署更多替代燃料充电和加氢站的法规,以及减少海运部门排放的法规等。这标志着欧盟委员会“适应55”一揽子提案里几个要素已推进至最后一步——实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5%。每项新法律都将发布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并随后生效。
其中,《能源效率指令》的目标是,2030年欧盟层面的最终能源消耗量与2020年的预测值相比减少11.7%。《替代燃料基础设施部署条例》(AFIR)旨在实现向零排放交通的过渡,并解决消费者为汽车加油的问题,以避免此类因素阻碍向零排放汽车的转变。该条例要求在欧洲主要交通网络中大幅增加电动汽车充电和加氢站,并提出到2030年,在跨欧洲交通网络核心沿线每200公里部署一个加氢基础设施,为汽车和卡车提供服务。以海上运输为重点的《航运绿色燃料法》(Fuel EU Maritime)旨在增加对水上运输可再生和低碳燃料的需求和使用,并推动该行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平衡海上交通对平稳运行的需要。
4. 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监管ESG评级机构的立法提案[4]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有关ESG评级活动透明度和完整性的立法提案。提案并没有提供确定ESG评级的方法,而是要求提高ESG评级的透明度。该提案要求在欧盟提供ESG评级的欧盟实体有义务获得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的授权。对于第三国ESG评级机构,提案允许已获得其母国授权或注册的实体在欧盟提供ESG评级,但这一途径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母国是否获得同等评级。提案还要求ESG评级机构使用严格、系统、客观并经过验证的评级方法,防止利益冲突,并提高评级方法、模型和关键评级假设的透明度。
此外,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下成立的ESG数据和评级工作组(DRWG)于2023年7月5日宣布推出ESG评级和数据产品提供商的自愿行为守则草案。该守则的主要目标包括提高投资者在产品和实体层面的信息可及性和获取信息的质量,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诚信,并且加强ESG数据、ESG评级服务产品以及相关提供商的可比性,以提高ESG数据和评级领域的竞争。
5.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发布可持续披露新规[5]
2023年7月11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一份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可持续性披露的公开声明,该声明阐述了ESMA对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即在起草包含可持续性相关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时,应如何满足《招股说明书条例》的具体披露要求。该声明主要针对国家主管当局(NCA),旨在促进现行立法,并就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可持续性相关披露采取协调行动。但ESMA表示,在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起草包含可持续性相关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时,发行人和顾问应考虑该声明内容。
ESMA希望股权和非股权招股说明书能够根据《招股说明书条例》第6(1)条规定的最终条款,包含与可持续性相关的重大披露。ESMA还提醒发行人及其顾问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考虑与可持续性有关的事项,只要这些事项的影响是“重大的”。所需的可持续性信息类型将取决于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该声明还列出了非股权证券发行人和股权招股说明书的进一步考虑因素,强调了与非财务报告保持一致的重要性。
6. 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发布2023年全球气候诉讼趋势报告[6]
伦敦经济学院的格兰瑟姆研究所在其2023年的《气候诉讼报告》中发现,气候诉讼持续增长,在过去12个月中,有190起新案件被提起气候诉讼,涉及保加利亚、中国、芬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泰国和土耳其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尽管其中大多数气候相关案件都是针对区域和国家政府的,但报告指出,针对私营部门行为者的气候相关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在190起气候相关案件中,约有46%是针对日益多样化的私营部门行为者提出的。这反映出潜在诉讼当事人越来越认识到,诉讼是影响私营部门行为者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行动的有效手段。
报告进一步指出,在已产生司法判决的相关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做出了有利于气候行动的决定。这可能对潜在索赔人起到鼓励和激励作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为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规范和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活动,明确了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集中管辖和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以及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等。
2.《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深耕细作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案例,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于2023年7月6日印发。
最高检指出,检察机关应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以事立案,通过一体化办案协同推进,综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有权对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推动涉案企业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应从个案入手,主动与相关机构沟通,推动制定相关评估、治理标准,能动履职,服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防控青藏高原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其他三部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一起,成为“1+N+4”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共7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规定了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资源开发准入等制度措施,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4.《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海洋保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草案二次审议稿共九章,分别为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修订草案将“预防为主”也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原则,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强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责任承担上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约谈制度。在制度完善上,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排污许可管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管控,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5.《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25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
征求意见稿对优化环境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加强联动、提升效能;优化流程、服务发展;绿色引领、守牢底线;严格监管、注重实效。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加强制度衔接联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衔接排污许可探索推进“两证合一”。以及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按程序实施联动改革,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备案手续,推广一批报告表项目“打捆”审批,简化一批报告书(表)项目环评内容,试点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继续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此外,还应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最后,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面向基层的指导帮扶,提升基层技术能力。
6.《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废止了原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一)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
(二)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
(三)不具唯一性的项目。
1.《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和农业面源污染预防都形成了具体规范,对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制度也予以了完善,明确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
2.《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废止了《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
实施办法明确了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区域节能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监督管理要求。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应包括是否符合节能政策、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效准入标准、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等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节能专家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查阅、评估论证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项目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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