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健翔: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互认与执行的趋势与法律实务分析(一)

发布时间: 2023.11.15

一、趋势:2024年将成为内地与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全面互认与执行“元年”



2023年11月10日中午12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以下简称“条例”)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后续也将会就《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19版互认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早在2022年10月26日,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大律师就在香港立法会会议上宣布通过了《条例》的草案。

《条例》旨在香港实施2019版互认安排,并在香港就以下各项订明机制: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及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民商事判决经核证文本和证明书,以便利当事人寻求在内地认可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

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目前依然是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08版互认安排”),但该份规定在排他性管辖、执行时效、管辖法院、申请执行条件上存在诸多局限,“书面管辖协议”六个字与两年的执行时效将太多的债权人隔绝在门外。因此,即将全面生效的2019版互认安排,将给许多债权人带来重大利好,值得庆贺。

2024年,注定将成为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全面互认与执行“元年”,这是“一国两制”的伟大成功,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伟大成功。2019版互认安排全面完善的机制,将使得两地民商事判决跨区域执行的情况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预测性,同时进一步减少跨区域执行的商业风险、费用成本与时间。



二、核心问题:内地与香港地区申请执行人共同关注的七个焦点




问题1:中国内地法院做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否申请承认和执行?

可以,并且不再受“书面管辖协议”的限制。



问题2:中国内地法院做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法院同时申请强制执行?能否同时要求内地和香港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可以同时进行,只是内地法院执行局会依职权查封冻结债务人资产,香港法院需要申请人自己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后提供给法院。



问题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做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在内地能否申请承认和执行?

可以,并且不再受“书面管辖协议”的限制。



问题4: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做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能否向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法院同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内地和香港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可以同时进行,只是内地法院执行局会依职权查封冻结债务人资产,香港法院需要申请人自己调查债务人资产后提供给法院。



问题5:申请承认和执行民商事生效判决时,内地和香港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在内地,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高等法院管辖。



问题6:申请执行时,是否有执行时效的限制?

目前是两年。2019版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地区依然是两年,但是香港地区按照香港法中的执行时效计算,延长到六年。



问题7:内地的债权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如何收取诉讼费或申请费?

不同于内地法院按照诉讼标的收费,香港法院按件收费。因此,无论案件标的额是500万港币还是50亿港币,每个案件的收费均为1045港币(约合人民币975元)。

2019版互认安排第二十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三、对比与进步:2019年互认安排与2008年互认安排



1. 立法沿革与背景

笔者早在2019年1月18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北京签署后,就持续关注内地和香港判决互认和执行的推进情况。笔者作为大成北京总部跨境争议解决团队的一员,深知跨境诉讼与追索的难度和不可预测性。无论是在美国、欧洲、东南亚,在“司法主权屏障”面前,对于民商事案件,债权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跨国追索财产往往非常困难。我们在与客户交流或讲座的过程中,常常建议通过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尽量在全球知名的仲裁机构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因为只要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一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成员国范围内均具有可执行力。

此外,鉴于笔者团队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境内客户追索境内债务人将资产向境外转移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拥有“中国文化”背景的债务人往往有四大资产转移偏好地。这四大资产转移偏好地分别是“美国的纽约州与加州、加拿大的温哥华与多伦多、新加坡、中国香港”。综上,一目了然,在香港进行财产追索不存在“司法主权屏障”,在立案、保全、诉讼、执行、回款各阶段都相对方便,交通极为便捷,也不存在任何时差问题,甚至不存在语言交流的问题。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这一等就是五年,从2019年1月份签署到2024年1月份的即将生效,整整五年。

五年间,笔者阅读过许多内地律师同仁与香港律师朋友对于2019版互认安排的期待和盼望,大家都十分渴望新规定的生效,甚至产生了一种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很多人都认为会在某一年的7月1日,由官方突然宣布2019版互认安排的生效,但是始终没有等到。无心插柳,没想到在今年的双十一期间,香港特区政府给了两地债权人一个“11.11大礼包”,我认为没有比这更好的惊喜了。

2. 新规定的三点实质性进步与便捷

(1)对于民商事判决认可范围的扩大

根据2008版互认安排的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对于2008版互认安排来说,案件各方必须有“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如果不满足的话,香港法院不予受理,此条也是实践中对于债权人最大的“路障”。

然而现在“路障”即将消失,对于2019版互认安排来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直接取消了书面协议或唯一管辖的限制,无需具有书面管辖协议即可直接申请,扩大了判决认可的范围。

(2)对于管辖法院的重大变化

2008版互认安排中规定的管辖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对于申请人来说会存在极大的不便利。但是在2019版互认安排中,增加申请人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极大的减少了申请执行人的成本与诉累,使得申请执行人在本地的法院即可申请,更为便捷。

(3)对于执行时效要求的放宽

2008版互认安排中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但是在2019版互认安排中:“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虽然内地的执行时效依然是两年,但是债务人从香港转移资产到内地逃债的终归是少数,更多的还是反向操作,即从内地向香港转移资产,而香港地区的执行时效是6年,比之前延长了3倍,这使得很多原本时效过期的债权人得以重新在香港法院主张债权。



四、结语与期待



2019互认安排当前尚未生效,我们依然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发声,但是随着今年11月10日香港特区政府的先行发声,新规定的生效已经成为必然,两地正式生效的文件很快就会下达。

然而,一旦两地正式生效的文件出台,随之而来的,必然会发生内地与香港关于判决互认与执行需求的井喷式爆发,许多憋了多年的债权人,在管辖法院和执行时效不再受到限制后,必将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最雷霆的手段,委托最专业的团队迅速保全资产、推进资产处置、优先实现债权。届时在2024年2月份前后,对于债务人资产的查封必将出现一波高峰。笔者在此提醒各方,务必引起重视,早做预案。

笔者作为一名争议解决律师,希望每一位债权人都能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让老赖逃无可逃。因此,笔者及笔者团队后续将陆续出台一系列“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实操指南”,包括:如何确认案件时效、如何确认管辖法院、如何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立案、如何在香港地区进行资产调查与财产保全、如何申请临时禁令、如何参与香港法院的听证与聆讯程序、如何使用普通法另行起诉、如何选择“出庭大律师”、如何构建回款策略、如何顺利回款等内容。

最后,引用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7月1日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愿将黄鹤翅,一借飞云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推进“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是这一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信,有伟大祖国的坚定支持,有“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实保障,两岸的法治进程与发展,一定会更加顺利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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