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段金涛等:公司注销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股东能否单独提起诉讼
公司[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终止事由被注销登记后,主体身份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灭失。正常情况下,公司注销登记意味着存续期间并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然而实践中,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种情况下,部分股东能否针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单独提起诉讼?笔者认为,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逐一分析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2024.12.11
蓝江丰等:印尼投资系列——印尼建筑工程投资实务评析
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首倡之地和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因其群岛地理特征独特、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以及人口迅速增长,催生了强劲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同时,在“一带一路”的政策背景下,中国的工程企业积极开拓印尼市场,承接了很多本地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务中,区别于本地内资的建筑企业,印尼本地法律对于外国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项目有设立本地工程实体的要求,同时,外资建筑联合体以及建筑合资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也需满足一定的风险评估、规模限制和技术标准。根据笔者在印尼建筑工程领域的相关经验,本文简要介绍印尼工程领域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现状,并基于实务研究,重点从法律层面分析了中国企业在印尼承包工程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有关的应对措施。
2024.12.11
薛京:杉杉控制权之争“第二季”完赛——传承之乱家族企业如何提前布局
2024年11月18日,一个平平无奇的工作日,上市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突然宣布:郑驹因工作原因辞去董事长职务,公司选举周婷为新一任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郑驹仍担任董事会副董事长。同时,“杉杉系”旗下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的法定代表人也由郑驹变更为了周婷。消息传出后,对于“杉杉股份控制权之争”在平静一年半之久,以为尘埃落定又突然反转,坊间议论纷纷、有很多猜测与分析。作为服务过很多高净值家族的财富管理律师,很多同业和客户问笔者对此有什么观点,特撰写此文抛砖引玉、讨论一下家族传承的复杂性与规划的紧迫性。
2024.12.10
路少红等:上海法院预重整和破产案件通过推荐方式选定管理人制度介绍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在其所著的《破产法精义》中所表述的那样,“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重整、清算还是和解,都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持续的管理,这其中包括必要的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和财产处分……破产管理人均在有效和高效地执行破产法中起关键作用,对债务人及其资产享有某些权力,有义务对这些资产及其价值以及债权人和雇员的权益提供保护,并确保有效、公正地适用法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清产核资、债权清偿、继续经营、招募投资人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债务人在预重整和重整程序中能否顺利重整成功,管理人这一角色至关重要。
2024.12.10
闫丽萍等: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数据资源入表初探
随着数据资源入表的实践不断推进,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和功能愈发显著。同时越来越多的公司将数据资源纳入财务报表中,数据资源后续计量方式也受到了越来越多公司的重视。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较早实现数据资源入表的上市公司之一,在其上市申报时就曾被关注到与数据相关的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以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探讨数据资源入表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2024.12.09
袁源等:反击商标抢注人滥用权利(二)——抢注人注册商标不具有正当性的诉讼思路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抢注行为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继上一篇关于反击商标抢注人滥用权利的文章之后,笔者决定就商标权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中,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因为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决定了商标权的合法性基础,也直接影响到商标侵权诉讼的结果。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识别和论证商标权的不正当性,成为反击商标抢注行为的关键一环。本文将分享近期笔者在代理被诉方应诉案件中的经验,该案件成功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抢注人注册商标不具有正当性。在抢注人抢注商标后,对在先使用人发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况下,被诉方该如何进行正当反击?本文将提出相关有效的诉讼策略,为权利人提供明确的维权指导。
2024.12.09
王旭:网络直播行业高净值客户税收风险防控
今年“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战况正酣,在多项消费补贴政策刺激和平台互联互通的加持下,直播带货行业迎来了销售高峰。各大直播间纷纷晒出亮眼战报,截至10月底,“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淘宝近6000个品牌成交增速高达500%,抖音近8000个品牌成交额同比增长超200%,小红书成交破千万元的商家数同比增长超3.3倍。
2024.12.06
卢健等:“低空经济+物流”如何布局?——从法律视角展开(下)
2021年2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发展低空经济”纳入国家级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发展交通运输平台经济、枢纽经济、通道经济和低空经济。2023年5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正式标志着我国无人机产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规范化发展阶段。2024年3月,作为新质生产力代表,“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低空经济也进入了发展元年。低空经济的应用主要涵盖生产作业、货运物流、公共服务、文旅娱乐以及载人出行几大板块[1],其中货运物流产业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运作载体,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极大提升了运输效率,节约了物流时间。典型如eVTOL(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飞行器等航空器的规模性使用能够提高运输效率和配送可达性,并能有效控制物流成本,在城市物流运输层面大有可为。顺丰、阿里、京东等企业也纷纷依据业务特点抢先布局,建立无人机低空物流产业链。在低空物流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已就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与“适航三证”的申请要点进行梳理;本篇将就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取得、飞手资质审查与飞行活动的申请要点进行梳理。
2024.12.06
马宏伟等:证券合规地图系列文章(十):上市公司经营合规之中介机构参与重大并购重组的合规风险
2024年9月24日,中国证监会推出《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重组意见》”),并配套出台《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券商座谈会,召集8家大型券商参加会议,并强调提出,希望证券公司切实承担起“看门人”责任,提升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本文笔者拟从中介机构角度,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潜在的证券合规风险进行梳理与分析。
2024.12.05
卢健等:“低空经济+物流”如何布局?——从法律视角展开(上)
2021年2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发展低空经济”纳入国家级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发展交通运输平台经济、枢纽经济、通道经济和低空经济。2023年5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发布正式标志着我国无人机产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规范化发展阶段。2024年3月,作为新质生产力代表,“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低空经济也进入了发展元年。低空经济的应用主要涵盖生产作业、货运物流、公共服务、文旅娱乐以及载人出行几大板块[1],其中货运物流产业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运作载体,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极大提升了运输效率,节约了物流时间。典型如eVTOL(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飞行器等航空器的规模性使用能够提高运输效率和配送可达性,并能有效控制物流成本,在城市物流运输层面大有可为。顺丰、阿里、京东等企业也纷纷依据业务特点抢先布局,建立无人机低空物流产业链。在低空物流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本文将分上下篇,本篇将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为核心,就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与“适航三证”的申请要点进行梳理;下篇将就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取得、飞手资质审查与飞行活动的申请要点进行梳理。
2024.12.04
车艳梅:比较中港两地关于“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在商事仲裁中的不同规定
商事仲裁案件中,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是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法院/法庭)或者仲裁庭(紧急仲裁员)在最终解决争议的裁决作出前暂时采取与争议标的相关的临时性、紧急性措施,指令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临时指令或裁决/裁定,旨在在争议最终解决之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普通法系或国际仲裁领域一般称之为“临时措施”“临时保全措施”或“临时济助”,大陆法系或中国国内法称之为“保全措施”。本文将对比中港两地商事仲裁案件中临时措施/保全措施的不同规定和实务中的不同操作,为健全完善国内的商事仲裁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2024.12.02
李宣: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的裁判思路分析
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企业的重要智力成果之一,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事实查明困难,审判周期普遍较长,是审理难度较大的一类知识产权案件。[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这为我国继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民事案例裁判要旨进行分析,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实践思路。
2024.12.02
王天冕等: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的司法案例观察系列(一)——董监高信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内涵与边界
新《公司法》堪称“中小股东的春天,债权人的夏天,董监高的秋天,实控人的冬天[1],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等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是本轮《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董监高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是董监高义务规范体系的基础,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成为高悬于董监高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提醒董监高应忠实履职、勤勉尽责。
2024.12.02
袁源等: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再谈企业间劳动合同主体换签的风险
关联企业间的劳动合同主体换签已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新问题,目前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将原单位的工龄合并到新单位计算,以确保劳动者的工龄计算不受影响,从而避免因工龄计算偏差而引发的经济补偿金差额问题,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也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公司主体换签,对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支付已不存在太大争议。然而,近期笔者处理的一个案件却引发了进一步的思考。在这个案例中,原用人单位是在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而是直接安排新单位与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引发了劳动者对原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原用人单位到底要不要支付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呢?面对劳动者的主张,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该案出发,详细呈现笔者代理企业答辩的思路,旨在为企业在面对类似劳动争议时提供应对的思路和策略,同时也为企业在此类情况下应如何应对,以及如何合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提供一定思路。
2024.11.29
宋姣琳等: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法律实务分享(下篇)
在《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法律实务分享(上篇)》中,笔者律师团队总结了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五个实务要点。本文将继续就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处置的其他实务要点进行分享。
2024.11.29
成祥波等: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与管理人法律关系及管理人法律责任边界分析
将“专项计划”作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发行的特殊目的载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cha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始于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处转移至管理人,管理人据此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由投资者进行认购,即主要包括基础资产转移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两个核心环节。为完成前述两个环节,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一系列契约,该契约群呈现以管理人为中心的网状结构。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资产买卖合同》,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同时管理人还需与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签署相应的中介服务合同。原始权益人、发行人SPV、管理人、投资者等企业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间以契约为基础形成了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采取信托结构。但在我国金融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要求下,学术界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众说纷纭,如有学者[1]认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无法做到破产隔离,而且囿于我国将信托制度作为金融牌照业务,形成了“名委托,实信托”的现状;有学者[2]认为计划管理人与持有人(投资人)之间既可认定为委托关系,也可认定为信托关系;也有部分学者[3]认为应当认定为信托关系,但在不同信托模式之间争论不休。但随着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政策趋向日益明朗,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形成信托结构已基本达成学界共识。
2024.11.29
闫丽萍等: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数据资源入表初探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资产正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新兴资产。数据资产贷款作为金融创新的前沿领域,正受到越来越多银行的关注。国内多家银行已经推出了相关金融产品,助力企业将数据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资金,以支持其融资需求和业务扩张,推动企业实现资金筹集与增长的双重目标。实践中已有多家银行为数据资产进行放贷,根据公开消息统计近期已经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约在两百家左右,成功融资102例。本文通过分析一家落地无质押贷款的案例,供读者参考和借鉴。
2024.11.28
江斌等:《网络时代企业名誉权保卫战:从一案剖析名誉侵权实务要略》
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是一家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2023年5月,案件侵权人(以下简称“被告”)在“大众点评”“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及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原告公司的负面评论。该评论在网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原告公司社会评价也因此急剧下降,招生工作举步维艰,甚至已经报名的学生也纷纷要求退费。在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后,原告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委托律师为其维权。
2024.11.28
张建民:《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征求意见稿)》之解读
2024年11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民航行业标准《民航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将从发布背景、主要内容、核心规则等方面对《要求》进行解读。
2024.11.28
李正庆:网络直播带货:洞穿涉税迷局,点亮合规之灯
在网络经济快速迭代的浪潮中,网络直播带货犹如一颗耀眼的新星,以其惊人的爆发力和影响力,重塑了商业营销的版图。从时尚美妆到家居好物,从电子设备到特色美食,直播带货的触角延伸至各个消费领域,众多网红创造了一个又一个销售奇迹。然而,由于直播带货商业模式及各参与主体合作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各方参与主体收入形式的多样性等多重因素交织一起,给税收的界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征纳双方稍不留神就会陷入税收迷局。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觉直播带货主播普遍对其自身存在的潜在涉税风险仍处于无知状态,引导其识别风险进而依法合规纳税,对于网络主播来说十分必要。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