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代理“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最终改判,并受赠客户锦旗

发布时间: 2023.04.26

2023年4月13日,大成律师代理的“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最终得以改判,该案对于“48小时”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3日10时许,某公司职工陈某某在办公室突感身体不适,休息后无好转,同事11时许拨打120,11时3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辗转多家医院就诊后,于2022年2月25日12时50分经协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认为,陈某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视同工伤。陈某某家属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工伤决定。

针对“48小时”,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至其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未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某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为患者上急救车开始急救的时间,以救护车离开现场时间即当日11:42为“48小时”起算时间;关于“48小时”的截止时间,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可以看出,2022年2月25日11:40陈某某多项生命体征消失,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陈某某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距起算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坚持抢救的结果,故应以2月25日11:40作为“48小时”截止时间。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48小时”起止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以患者生命体征实际消失、死亡具有不可逆性的时间点作为截止时间。



典型意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引发诸多争议。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送医后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呈现出不可逆性,因家属坚持抢救导致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距起算时间超过48小时而未能认定工伤的案例时有出现。

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同事、家属、单位、医院第一时间考虑的是最大可能抢救生命,和死神赛跑,而非满足法律规定的“48小时”。如果患者家属在抢救亲人时还担心工伤认定“48小时”截止期限,则违背了积极抢救生命的基本道德,也背离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精神,故不能因没有温度的“48小时”而放弃抢救生命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杨科雄法官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书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原则上超出了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不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本案判决在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要义的基础上,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判定,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获得认可

案件审结后,大成律师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护法律公正,树律师风格”充分肯定了大成律师的工作成果和职业精神。本案由付勇律师和黄颖律师承办,他们作为大成律师,本着对每一个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图/左起:付勇律师、黄颖律师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锦旗不仅送达了荣誉,也促使大成律师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大成律师将不忘初心,尊崇法律,不断精进,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更高效、更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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