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周亮等:内保外贷跨境诉讼系列(中):担保履约款追偿纠纷的司法管辖

发布时间: 2023.11.10

本系列文章以内保外贷跨境诉讼为主题,重点分析当境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通过诉讼途径向境外债务人跨境追索担保履约款。在上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介绍了在内保外贷跨境诉讼中资产调查的目的和途径。本篇为中篇,我们将介绍境内担保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境内担保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诉讼成本以及执行财产的方便性等因素。此外,如境内担保人希望向中国法院起诉,则需考虑合同约定以及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的管辖规则采取哪种观点。


一、前言



在内保外贷跨境诉讼中,管辖法院的选择至关重要,其直接影响境内担保人的诉讼成本、证据收集与保全的便利性以及追偿效果等。鉴于此,本文主要介绍管辖法院选择的考量因素以及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期为境内担保人跨境追索提供参考意见。


二、选择管辖法院的考量因素



在内保外贷跨境诉讼中,选择管辖法院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存在合同约定

如果境内担保人和境外债务人之间就追偿权纠纷约定了管辖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则根据当事人自治和约定优先的一般原则,境内担保人只能向合同中确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若境内担保人和境外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且合同约定香港法院对纠纷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则内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2. 是否方便保全和执行财产

跨境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执行境外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追偿,因此境内担保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需要了解债务人的资产分布情况,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在财产方便执行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能提高判决的执行效率,也能减少诉讼成本。例如,在笔者曾处理的某一案件中,境外债务人的财产分布在一联邦制国家的不同省份。如境内担保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并取得胜诉判决,境内担保人还需要在该联邦制国家的不同省份的法院分别申请认可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该程序将变得非常繁琐和耗时,且由于联邦制国家各省份可能实行不同法律,中国法院判决能否在所有省份法院都获得认可与执行存在巨大不确定性。鉴于此,对境内担保人来说,在该联邦制国家直接提起诉讼可能会是更便捷的选择。

3. 是否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管辖法院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成本。若案件在外国法院审理,境内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包括境外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相反,若案件在中国法院审理,境内担保人能降低诉讼难度和成本。因此,在发生该类型的跨境商事争议时,境内担保人首先想到的是把这个争议交由中国法院审理。因此,这种观念便引起下一个问题,即中国法院对于这种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管辖往往是首要的争议焦点。而在内保外贷跨境诉讼案件中,如何确定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我们认为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存在合同约定:

如上述分析,如境内担保人和境外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约定,则一般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因此,如合同中约定境外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则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就不再具有管辖权。

2. 不存在合同约定:

实践中,境内担保人和境外债务人之间往往不存在合同约定。而主合同或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协议管辖法院,仅是对履行主合同或保证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所确定的协议选择法院,并不会涉及此类追偿权纠纷的协议管辖。因此,主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通常也不适用于保证人的追偿权之诉。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同样的意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第七条作出了类似规定:“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如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则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某些地区的法院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其原因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追偿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设在“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的“合同纠纷”项下。追偿权纠纷被视为“合同纠纷”,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追偿权纠纷一般都是要求支付款项,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法院采取这种观点,境内担保人则可以直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则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但是,也有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境内担保人所享有的追偿权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境内担保人是依据民法典等关于保证追偿条款的规定而享有的要求境外债务人偿还代偿债务的权利。因此,境内担保人行使的追偿权,一般情况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非当事人合意之物,故追偿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追偿权纠纷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即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由于被告即境外债务人住所地在境外,因此,如法院采取这种观点,则境内担保人无法向中国法院起诉处理该纠纷。


四、结语



管辖法院的选择是跨境诉讼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最大化境内担保人的追偿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境内担保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诉讼成本以及执行财产的方便性等因素,以实现追索的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对于内保外贷跨境诉讼中法律的适用,我们将在下篇文章继续分享我们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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